据本报了解,这种合作机制具体包括四部分,即双方确定年度保费规模合作目标和50%的综合赔付率控制目标;双方约定基本费用政策和完成目标的规模奖励费用,例如完成2000万元代理业务量给予2%的规模奖励,完成3000万元给予4%的规模奖励,超过3000万元给予5%的规模奖励等;双方约定业务效益考核奖励办法,根据双方确定的综合赔付率目标,实行对应的奖惩,例如当代理公司代理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在50%以内,可获得规模保费3%的奖励,当综合赔付率在60%以内,可获得规模保费1%的奖励,当综合赔付率超过60%时,超过部分的50%由代理公司承担,但以该公司当年的规模奖励费用为限;双方约定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项目和标准,例如售前的产品和服务培训,售中的风险评估、核保技术支持,售后的客户维护、理赔的风险管控办法和时效等。
不过本报也了解到,这种合作模式并非一帆风顺,由于经验数据不足,且当前保险市场仍存在代理业务手续费过高、不按规定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等问题,影响了合作双方对赔付率水平的估算,进而影响双方对经营效益的预期。不过相关方已经在合理估算双方利润空间,同时也正在进行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尽量使双方预定的业务规模和赔付率贴近实际,从而保障双方的盈利预期得到实现。
随着市场主体增加、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费率持续走低、手续费持续走高的趋势明显,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由于保费折扣偏低,并向保险中介支付高额手续费,赔付能力和盈利水平受到影响,容易导致业务亏损,不利于持续发展。而与此同时,保险消费者虽然少付了保费,但由于保险公司盈利状况不佳,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服务大打折扣,从而失去对保险公司甚至保险行业的信任,进而影响保险需求的增长。
而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保险公司频繁变动的手续费政策加大了其自身收入的不稳定。非理性的市场竞争使各方意识到,在这种背景下,规模和利润增长难以持久,必须建立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一财经日报 陈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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