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吴焰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能够较为有效地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有助于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2007年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起步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保险企业也积极参与并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十分缓慢。
吴焰认为,制约因素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无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政策支持力度不足,虽然目前部分试点省市给予了政策支持,但主要停留在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层面,缺乏税收以及风险保障基金等深层次支持措施;三是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把控,这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和产品开发。
他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当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尽早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配合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条例,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
同时,应当参照国际通行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设方向。在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未实施前,建立政府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合作互动机制,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产品)目录,将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与其获取信贷的资质挂钩。通过这种市场化手段引导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形成“不通过环评项目不能上马、不构建环境污染保障机制得不到信贷支持”的机制,构筑环境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吴焰还建议,应当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将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挂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发展权威、独立的风险与损失评估机构,评估环境污染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价值,以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仝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