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对“5·12”汶川特大地震还心有余悸之时,又相继传来了海地、智利遭受强烈地震灾害的噩耗。地震保险作为巨灾风险管理最便利、有效的方法,能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促进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受到各地震多发国的重视。然而,我国的地震保险发展非常滞后,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借鉴别国经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日本地震保险 在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完全由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仅负责审批及监管。居民房屋地震保险则采用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管理的模式。其核心机构“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把政府、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的力量集中在一起,共同承担地震风险责任。各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向JER统一办理分保,再由JER将集中的再保险业务向政府或其他资金雄厚的公司办理转分保。保险公司和政府在保险赔付上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750 亿日元以下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750 亿元日元至8186 亿日元的损失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各承担50 %,8186 亿日元到41000 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 %。
(二)新西兰地震保险 西兰地震保险是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由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地震委员会(EQC)、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组成。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在地震保险制度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EQC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将全国各地按地震风险划分为315个保区,结合建筑结构、强度、使用年限等制定不同费率,并按费率结合免赔额算出最高责任限额。地震所致损失在最高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均由地震委员会负担,超出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负担。
(三)美国加州地震保险 加州地震保险是政府主导下的私有模式,主要是由加州地震局(CEA)提供。CEA是由私人融资、政府特许经营并参与管理,享有免税地位的组织。凡在加州经营房主保险的公司均可参加。政府对费率实施严格监管并给予金融与信贷支持,但不提供担保。政府通过免除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政府主导既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又可以有效地整合资源,实现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我国的地震保险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形同虚设,直到本世纪初才逐渐发挥了一些作用,但至今仍十分有限。保险业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地震保险的独立条款和合理费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严重不足,政府承担了巨大的地震风险和救助责任。根据上述各国发展地震保险的经验,笔者建议:发展我国地震保险,必须明确政府与保险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政府,首先要推动地震保险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地震保险的运作模式、资金筹集渠道、责任分担等重要事项。其次,设立地震保险核心机构承担地震保险主要责任,统筹安排各部门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应设立地震保险基金并进行严格管理。第三,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政府应对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免征各项税费,也可考虑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提取地震等巨灾保险金。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及税前扣除优惠,鼓励企业及个人投保,还可为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证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另外,应大力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工作,为建立防灾减灾信息系统、应急反应系统以及防震救灾知识的普及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对于保险公司,除按规定及时进行保险理赔外,还要积极探求多渠道的风险转移机制。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各地区地震灾害发生概率划分出不同灾害风险区,并据此设计多种地震保险合同,制定差别费率,努力开发既能满足不同群体需求又可降低承保风险的地震保险产品。同时,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如5000元)及最高限额(如50万元)。保险公司之间要通力合作,建立再保险、风险互助机制,设立共同基金,还应与灾害预报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获得信息,协同做好预防工作。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防灾减损工作,协助政府完善地震应急预案,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组织投保单位进行灾后保险财产处理培训等日常应急准备。积极探索将地震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的有效方式,将承保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转移到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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