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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保险案件可追责险企一把手

2010-03-20 09:26:23来源:京华时报作者:记者祝剑禾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内容摘要: (记者祝剑禾)昨天,在保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出台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意在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根据《指导意见》,问责的事由主要包括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行为,以及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案件。

  内容摘要: (记者祝剑禾)昨天,在保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出台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意在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根据《指导意见》,问责的事由主要包括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行为,以及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案件。

 

  本报讯 (记者祝剑禾)昨天,在保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出台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意在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该《指导意见》将从71日起施行,20061月由保监会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保监会还要求在今年630日前对全系统2006年以来发现的案件进行彻底清理。

 

  根据《指导意见》,问责的事由主要包括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行为,以及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案件。而如果在其所辖的范围内发生上述案件,保险公司应根据涉案金额或者损失程度追究各级高管的责任。裴光介绍,之前发生保险案件时,受到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法人单位、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追究,出现“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的现象,“但是依照《指导意见》,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的保险案件,可以追责到保险总公司或者集团(控股)公司的一把手。”

 

  此外,在发布会上,保监会稽查局局长裴光通报了自2006年以来截至2009年底的四年当中,保监会对系统内各家保险机构的行政处罚统计结果。近四年间,保监会共计对3091家各级保险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给予警告处罚的数量为690家次和1400人次,罚款总额超过一亿元,责令撤换384名保险从业人员,限制4家次保险机构的营业范围,吊销70家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

 

                             (京华时报 记者祝剑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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