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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非金融企业投资不得超净资产10%

2010-03-25 14:10:31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在上午召开的保监会通气会上,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加强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是今年保监会重点防范的几大风险之一。保监会将进一步规范保险集团公司市场准入,严把入口关,逐步建立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集团管控、风险防火墙、并表监管等关键领域的监管制度。

  《办法》是国内金融业第一部金融机构集团公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出资。

 

  《办法》称,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保险类企业等四类保险类企业。可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集团对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办法》还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集团高管原则上最多只得兼任一家子公司高管,下属子公司的高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具有合格的投资人,合计控制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投资人已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

 

  《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的非保险类子公司如有显著危及保险子公司安全经营的,保监会可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或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降低其持有的保险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

 

  集团下属的保险子公司未达到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其恢复正常运营,或于一定期间内处分其持有的其他成员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其所属保险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目前,国内保险业共有中国人寿等7家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控股公司1家保险控股公司,截至2009年底,8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为31900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8419亿元,均占行业总规模的四分之三。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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