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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与酒驾联动方案待完善

2010-03-26 20:13:47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陈圣莉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据介绍,在许多交通发达国家“酒驾”与保险费率挂钩已成共识,一些有酒驾前科的累犯,不但保险费率比一般人高几倍、十几倍,往往还会因此吊销驾驶执照,甚至量以刑罚。

   据介绍,在许多交通发达国家“酒驾”与保险费率挂钩已成共识,一些有酒驾前科的累犯,不但保险费率比一般人高几倍、十几倍,往往还会因此吊销驾驶执照,甚至量以刑罚。

   我国从201031日起,也将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但相关信息表明,由于交强险基础保费相对较低,加上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即使按醉驾后的上限上浮,经济惩罚力度与国外标准相比,力度还是偏轻。此外,新规“随车不随人”,有失公平。

 

业内人士表示,中国的车险费率与酒驾联动方案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多省市或下半年开始执行

 

  公安部与保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3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10%15%,醉驾一次上浮20%30%,累计上浮的费率最高可达60%

 

  据了解,由于该制度涉及大量前期准备工作,诸如相关信息平台的建立,因此截至目前,仅有北京、宁波等城市已出台具体细则并如期实行;其他许多省市,包括浙江、湖北、广东、河南等可能将于近期或今年下半年陆续落实该项新政。

 

北京:醉驾最高上浮570

 

  根据《通知》规定,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不得擅自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北京市保监局日前宣布,北京地区交强险费率浮动从31日起正式实施,不追溯201031日之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酒后驾驶一次,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醉酒后驾驶一次,上浮30%;累计上浮不超过60%。此外,如果上一保险年度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则“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60%

 

  阳光财险车险部相关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根据2008年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六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一年交纳交强险费用950元。如果按酒后驾车一次交强险上浮幅度15%计算,上浮后保费价格将是1092.5元;按醉酒驾车一次交强险上浮30%计算,上浮后保费价格为1235元;按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计算,即交强险保费最高不超1520元,相对基础费率要多交570元。

 

惩罚力度或将加大

 

  据上述公司人士介绍,在许多汽车交通发达国家,将“酒驾”与保险费率挂钩已达共识,一些有酒驾前科的累犯,不但保险费率比一般人高几倍、十几倍,往往还会因此吊销驾驶执照,甚至量以刑罚。

 

  以瑞典为例,只要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者驾驶车辆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如果发现血液酒精浓度超过1%,将最高判处2年监禁。

 

  在澳大利亚,驾车者体内酒精含量如超过0.1毫克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

 

  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即被列入个人档案记录;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以醉酒驾车论处,严重者保险公司将对其实行拒保;如系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以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

 

  业内人士表示,国内此次实行的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将有效减少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因为按照目前执行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政策来看,对酒 后驾驶并没有特殊的制约措施。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条例》中,规定驾驶人员酒后驾驶出事的,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在事后向 事故责任人“追款”。

 

  “将经济手段加在里面,实际上是为了提醒人们在心里面要加一根弦,要重视酒后驾驶的后果,并不是为了多收钱,而是为了逐步减少酒后驾驶的行为,对整个社会安全是有力的促进,所以说这项措施出台的意义非常好。”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说。

 

不过,由于交强险基础保费相对较低,因此即使按醉驾后的上限上浮,相应按比例的经济惩罚力度也并不很大。根据某媒体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大约有超过八成的受调查者认为新规对杜绝酒驾行为“效果不会很大”。

 

  “我个人认为力度也不是太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会长苏晖表示,不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没有一个更好的办法来替代交强险,所以不妨先实践一年。毕竟近1/3的交通事故跟酒有关系,出台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扼制交通事故有警示作用。

 

  车主呼吁“随车更应随人”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不但有利于引导司机文明驾车,同时也有利于财险公司发展车险业务。但从细节上看,方案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未来完善。

 

  首先,从《通知》的条款看,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15%之间,醉驾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与上述国外标准相比,有些偏轻。但也有人表示,万事开头难,《通知》毕竟首次明确了“车险与酒驾联动”的大原则并努力试图与国际接轨,其意义是积极的,值得鼓励和赞许。

 

  其次,也是最受车主们诟病的一条就是新规“随车不随人”,即所有影响车险保费变化的记录都是跟车产生。但在生活中,许多酒驾者开的是单位的公车,或者是朋 友的车,一旦被罚,单位或者车主就要多掏钱替违法者受过。如果车主购买的是二手车,他也必须承担旧车记录带来的保费浮动。下年办理车险续保时,新车主可能 要为别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保费增加责任。

 

  许多车主认为,这对单位,对没有酒驾的车主或二手车新车主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削弱了对酒驾违法者的惩戒效果。所以监管部门在出台酒驾挂钩交强险后,应该尽快研究“随车更要随人”的处罚细则,而且这也能给因同样问题被诟病的商业车险领域提供借鉴。

 

  “根据人的因素对保险标的进行保险费率浮动,在国际上是很常见的。以航运保险为例,通常保险公司会非常重视船长的航行纪录,尤其是以往发生事故的情况,那些数据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核定航运保险的保费金额。”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文虎教授介绍说。

 

  对此,某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所有的规定都是有生命的。在目前的环境下,出于社会公众安全考虑,车险保费随车浮动的可操作性更强。今后,随着国内个人信息体系逐步完善,可以适当放松车险条款的个性化路线,引入驾驶人浮动因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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