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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居高不下 保险纠纷行业调解引入司法确认

2010-04-26 14:56:08来源:新法制报作者:胡文捷 首席记者徐小勇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胡文捷 首席记者徐小勇报道:打官司,成本高;走仲裁,周期长。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赖女士来到江西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要求九江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000元。

 

  本报讯 胡文捷 首席记者徐小勇报道:打官司,成本高;走仲裁,周期长。是否有一种更为方便、有效的机制,解决日益突出的保险合同纠纷?25日,记者从江西保监局获悉,今年3月,该局首次与省高院联合建立司法合作机制,引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以期改变“行业调解”中立性不够、法律效力不强的现状。

 

  保险合同纠纷近年来居高不下

 

  20094月,九江市民赖女士在中国某人寿公司南京分公司购买了两份年金保险(分红型),之后返迁至九江分公司。当中,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红利提取方式发生篡改,为此赖女士先后6次到九江分公司交涉,但保险公司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敷衍了事,造成赖女士产生大量投诉费用。

 

  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赖女士来到江西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要求九江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000元。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九江分公司支付1000元补偿,并向赖女士正式道歉。

 

  这仅仅是一起小小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据介绍,仅2008年,江西辖内涉及保险类诉讼案件达4200余件。在纠纷类型上,产险公司涉诉案件大多是车损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理赔纠纷;寿险公司涉诉案件集中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争议、医疗费理陪纠纷上。

 

  保险诉讼的大量发生,一方面反映了某些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管理失位等问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体现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以及保险纠纷化解机制的不足。

 

  “行业调解”引入“司法确认”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消费者一般采用“两诉”,即投诉和诉讼。然而,打官司成本高,走仲裁周期长。能否有一种更为方便、有效的机制,解决日益突出的保险合同纠纷?

 

  2009年,江西保监局成立了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江西财大法学院独立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挑选调解委员会储备的法学教授、律师、公司法务及理陪工作人员担当调解员,调解时限设为20个工作日,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由于具备时间短、成本低的优点,渐渐被一些消费者认可。但一个不可回避的弊端是:对于现实中出现的金额大、内容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委员会暴露出“中立性不够、法律效力低、不稳定”等缺点。

 

  今年3月,为切实改善保险业司法环境,江西保监局与省高院加强司法合作,联合建立司法调解机制。当事人之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申请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对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使调解协议转化为法院的调解书,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义务,另一方不再需要向法院起诉,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江西保监局与省高院还将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专项调研等交流活动,对保险业相关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尝试联合或单独出台相关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

                           (新法制报胡文捷 首席记者徐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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