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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永远的慈善!灾害后理赔逼问巨灾险空白

2010-05-12 17:15:49来源: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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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是永远的慈善!灾害后理赔逼问巨灾险空白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0年05月12日 17:10 中金在线 
  “灾害引发保险话题”,4月 14日青海玉树 7.1级地震发生以后,我们看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可歌可泣场景的同时,也看到了保险员工与全国人民一道,恪尽职守、奉献爱心的动人事迹,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越来越多的人士对于保险话题的关注。归结起来大体有:如何建立保险巨灾制度、对全民救助模式的思考,还有对保险公司不向民间救援队提供保险的批评,等等。

  我反复、认真地思考了好多日子,感觉其中的许多观点很有见地,也反映了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以及人们对于保险的关注程度。保险专家于海纯在4月30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赵怡原采访时说: “真正的天灾来临时,保险公司的作用非常小,一场地震就把保险公司的钱赔光了,保险公司不敢做这类险种,中国应该学习发达国家运作巨灾险的模式。” “巨灾险在发达国家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日本和美国;在我国台湾地区也相对完善。发达国家的巨灾险就不是个人行为,由于一场大的灾害保险公司承担不了,所以如果设立巨灾险、地震险,购买时可以国家付一部分、个人付一部分、保险公司通过计算核保或通过再保险付出一部分,或者企业再出一部分”。南开大学教授朱铭来4月30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实习记者葛翠翠的采访时说:“商业保险定价和运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但巨灾保险打破了这一基础,一个灾难可能会吞噬掉一个保险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费,靠个人缴费,商业保险公司单独运作肯定行不通”。“对于巨灾风险,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实施和国家财税的扶持”。“在公权力实施有效、政府救灾能力较强、社会捐助踊跃的状况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就被削弱了”。“而且,与全民救助相比,巨灾保险需要繁杂的政策、艰深的精算技术和各种规范法律来配套”。曾是从事承担风险保障职业的保险从业者罗石平于4月28日发表在“中保网•中国保险报”的文章里说:“洪涝、干旱、冰冻、雪灾、地震、瘟疫、车祸、空难、火灾……这些自然界灾害及人为事故永远挥之不去、防不胜防。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防范意识,尽可能地减少人为事故,避免自然灾害给人类带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他寻根刨底,从公元前4500年,一群居住在尼罗河三角洲的埃及石匠们为人类“雕刻”抵御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及人寿保险的“里程碑”说起,得出结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一种高尚的情操,这是道义上的慈善行为。而保险则是将这种高尚、爱心和慈善行为制度化,可以说是大爱无疆的真正体现。社会需要慈善,但更需要保险。”“慈善是临时的保险,保险则是永远的慈善”。

  王学进同志于4月22日发表在“浙江在线”的评论“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歧视民间救援队”,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批评以及建议,我是基本“认同”的。但也有一些话要说。首先说为什么“认同”?因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本身存在“前后矛盾”,不接受民间救援队投保是因为顾虑巨灾风险,而在2008年汶川地震救援期间,就由保险公司向国家救援队等赠送保险,这次青海玉树地震时也有保险公司向救援组织赠送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自己赠送保险就可以不顾虑巨灾风险,而别人要求投保就要顾虑巨灾风险,这不是“自相矛盾”是什么?!再谈想说什么话?那就是在明知风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本身是没有过错的,这是由保险的特性所决定的。略懂保险常识的人都会清楚,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是一纸承诺。收取了保费并不等于保险的结束,而是风险承担的开始。尤其在面临巨灾的时候,保险公司更需评估自己承受风险的能力。因此,多家保险公司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没有为救援组织投保,不是不为而是不能,更不存在“歧视”民间救援组织的问题。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多些理性思考,少些感情色彩。保险的原理是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管理风险、规避风险。世界上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在明知已经存在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还冒然去接受投保的。比如战争已经发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通常都不会在这个时候去承保“战争险”,当然地震灾难已经发生,保险公司也不会在这种时候去“逆向选择”,其道理是一样的,这是不难理解的问题。

  接下来的话题就是:在全民救灾的敏感时刻,既然别人要求来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会因为规避巨灾风险的考虑不予承保,而为什么自己倒可以“明知故为”呢?!难怪会因此引来社会的批评声浪。我周围也有同志批评保险公司是在“作秀”,更有的往白里说,这是在“赌博”!周晶晶 、谢曦 于4 月26日发表在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由玉树地震浅谈捐赠保险”的文章,文笔不错,也说出了一些道理,找了许多理由来论证捐赠保险的 “合法性”,作了剖析,可惜对保险公司为何“自相矛盾”的做法,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诠释,读完“如坠云雾”,“令人失望”。我也不是非要反对捐赠保险的做法不可。作为某家保险企业,只要法律许可、股东同意,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但我同时更认为,保险公司“自相矛盾”的做法,终究对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是相当不利的。这次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严肃批评,就是一个“风向标”。所以,保险公司如果要履行社会责任,完全可以用捐赠的方式,但不要违背保险利益的原则,将自己陷于一个弄巧成拙的尴尬境地,要清醒明白一旦事故发生,真金白银拿出去,是会很考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沈耀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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