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引发保险话题”。4月 14日青海玉树 7.1级地震发生以后,我们看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可歌可泣场景的同时,也看到了保险员工与全国人民一道,恪尽职守、奉献爱心的动人事迹,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越来越多的人士对于保险话题的关注。归结起来大体有:如何建立保险巨灾制度、怎样构建全民救助模式、是否该向民间救援队提供保险,等等。
这些话题也引发了我的思考,在看过4月22日发表在“浙江在线”的一篇题为《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歧视民间救援队》(作者王学进)的评论后,我觉得我也有话想说。
文中指出,保险公司在处理救援队投保问题时的做法存在“前后矛盾”,这个观点我基本认同。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民间救援队投保是因为顾虑巨灾风险,而2008年汶川地震救援期间,却有保险公司主动向国家救援队等赠送保险;这次青海玉树地震,仍有保险公司赠送。为什么保险公司自己给救援队赠送保险就可以不顾虑巨灾风险,而别人要求投保就要顾虑巨灾风险,这不是“自相矛盾”是什么?难怪引来社会诸多非议。我周围就有人指出保险公司这样做是在“作秀”,更有人说这其实就是在“赌博”!4 月26日发表在中保网?中国保险报的一篇题为《由玉树地震浅谈捐赠保险》(作者周晶晶、谢曦)的文章虽对这一现象作了一些解释,找出一些理由来论证捐赠保险的“合法性”,可是对保险公司为何采取“自相矛盾”的做法,却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我也不是非要反对捐赠保险的做法不可。作为保险企业,只要法律许可、股东同意,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但我同时更认为,保险公司“自相矛盾”的做法,终究对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是相当不利的。这次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严肃批评,就是一个“风向标”。所以,保险公司如果要履行社会责任,完全可以用捐赠的方式,但不要违背保险利益的原则,将自己陷于一个弄巧成拙的尴尬境地,要清醒明白一旦事故发生,真金白银拿出去,是会很考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再谈谈不同观点。《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歧视民间救援队》一文提到“保险公司不能做亏本的买卖可以理解,但大灾面前,仍然恪守这一经营原则,总不免给人冷血的感觉。”我想说的是,保险公司在明知风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不予承保本身是没有过错的,这是由保险的特性所决定的。略懂保险常识的人都会清楚,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是一纸承诺。收取了保费并不等于保险的结束,而是风险承担的开始。尤其在面临巨灾的时候,保险公司更需评估自己承受风险的能力。因此,多家保险公司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没有为救援组织投保,不是不为而是不能,更不存在“歧视”民间救援组织的问题。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多些理性思考,少些感情色彩。保险的原理是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管理风险、规避风险。世界上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在明知已经存在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还贸然去接受投保。比如战争已经开始,世界各国保险公司通常都不会在那时去承保“战争险”;同理,地震灾难已经发生,保险公司也不会在这时去“逆向选择”,承保“地震险”,这是不难理解的问题。保险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的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它的第一要务是保证自己的生存。如果连生存都保证不了,那么更谈不上救助了。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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