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巨灾保险推出的最大障碍是国家扮演什么角色还不明确,中国应该建立国家主导的巨灾保险体系,联合个人、企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资本市场等利益相关方形成巨灾共同体。
每当遭遇重大的自然灾害,“呼之未出”的巨灾保险制度几乎就要被拷问一次。如今,随着各种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到了须加快速度推出的时候。
灾害频发 推动巨灾保险发展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保监会准备于6月份向国务院提交巨灾保险初步方案。其实,对于业内人士来说,这几乎不能算作是一条新闻,因为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经由来已久。
不过,当今年大旱、暴雪、地震、暴雨等各类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接踵而至,发展巨灾保险显得迫在眉睫。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在汶川地震发生的2008年,损失比上一年增加了近400%。
“今年以来发生的自然灾害,将引起人们对防御灾害和灾害保险新皇冠体育:的关注,相信在一定的程度会促进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速度。”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巨灾风险专家
目前,对于什么是巨灾,还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各国基本上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和划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一个相对简单的标准,那就是看企业和个人能否依靠自己的力量(包括买商业保险)来承担灾害带来的风险,如果不能承担,就应该算作是巨灾。
一般而言,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周俊华指出,虽然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增长相对较快,但保险密度依然非常低,尤其是住房财产及国有小型企业。因此,到目前为止,自然灾害发生后的保险赔偿只占极少的一部分,绝大部分损失由个人和企业自己承担,并最终由政府买单,如此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显然有悖于中国保持可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 政府主导 形成巨灾保险共同体
其实,中国的巨灾保险并非是一片空白,但巨灾保险的制度和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
“巨灾保险推出的最大障碍就是国家扮演什么角色还不明确。”郝演苏说。
据了解,国外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包办,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办巨灾法定保险,由政府管理,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代售保险单。第二种是商业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政府不作强制规定。第三种是政企联手。
不管是哪种模式,核心都是国家和政府的角色问题。中银保险公司石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但被保险人有博弈心理,投保率不会很高,所以必须要通过政府制定巨灾保险的法规和制度才能够推进。
周俊华指出,各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候,政府都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
郝演苏认为,国家应该是巨灾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否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不了那么大的风险。中国应当建立国家主导的巨灾保险体系,建议成立由政府完全控股的巨灾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其中作为经办或者管理机构。
“政府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管重大的灾害,普通的灾害则由商业机构去做。国家不仅是兜底的,同时还是重要的支撑,要让民众买得起巨灾保险,并通过税收上的优惠等手段让经营巨灾险的公司有利可图。”郝演苏说。
巨灾保险在政府的主导下,可以将多方联结起来共御风险。周俊华表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各利益相关方,如个人、企业、国内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等,都要承担风险转移的作用。
在周俊华看来,通过这种风险转移,形成巨灾共同体,所有利益相关方各自承担一部分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即在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个人量力而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其余由保险公司赔偿。国际再保险市场则为中等程度乃至更严重的灾害提供保障,而政府可能成为最后的保险人。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学系主任许飞琼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如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巨灾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树立信誉也都有好处。巨灾损失补偿 资金是关键
一旦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几十亿元,因此灾害损失补偿的资金尤为关键。中国目前的补偿方式主要有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拨款及灾害发生后的追加拨款、社会保险补偿、社会捐助以及商业保险补偿等。
对于巨灾保险而言,政府的资金支持必不可少。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新皇冠体育: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周俊华指出,政府的资金支持具体体现在:第一,为巨灾风险基金直接拨付资金;第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充实巨灾风险基金;第三,利用财税的杠杆作用刺激保险公司的发展;第四是提供财政补贴,和企业或个人共同承担巨灾险的保费;第五,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社会救济等渠道尚无法满足因灾所致损失时承担最后的补偿责任。
其中,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受到业内人士的普遍认可。郝演苏表示,建立巨灾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多方面的,包括慈善捐款、保费、没有灾害时的积累以及像社保基金那样通过证券化的手段实现保值增值。
据了解,从1997年开始,保险证券化市场先后出现了许多转移巨灾风险的金融工具,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风险组合互换、巨灾信用限额等。比如在美国,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形成了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周俊华认为,从国际上看,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的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能够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不过在许飞琼看来,目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成熟,巨灾保险基金还缺乏保值增值的途径。-链接
国外巨灾保险面面观
美国:政府主导
作为各种自然灾害的重灾国之一,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有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加州地震局、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也有州政府的再保险项目,如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政府参与巨灾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有以再保险人的身份承担巨灾风险。大多数巨灾保险项目实施财政贴补的费率,并且享受联邦免税待遇。
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的风险实际上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作用只是销售保单、理赔及垫付赔款,并由此获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日本:政企联手
在地震频发的日本,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呈现出完整的灾后应对机制。参加地震保险、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散、社会救助和政府直接救助构成了日本抗灾的四道防线。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英国:商业运作
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政府的切入点主要是通过加大防洪投入力度,兴建洪水防御设施来降低洪水风险,使洪水风险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使得私人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洪水风险。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很高。
墨西哥:巨灾债券
过去十年间,墨西哥一直通过采用市场融资机制的自保基金为灾后恢复工作提供资金。2006年,墨西哥在世行技术援助支持下,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巨灾债券的主权国家。2009年10月,墨西哥发行了2.9亿美元巨灾债券。结果,三类特定风险———地震、太平洋飓风(两个地区)和大西洋飓风得到了三年期保险。巨灾债券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这为扩大投资者队伍以及降低保险费率都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世行官员认为墨西哥对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示范效应不可低估,这些国家可以向资本市场转移与极端天气相关的风险,以便管理财务的不稳定状况。 ( 经济参考报 白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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