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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交强险费率明最高上浮60%

2010-06-30 16:33:18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记者杨文 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杨文 从明日起,酒后驾驶的行为不仅将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其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也将因酒驾而上浮。

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交警总队负责人详细解读了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同时指出该项新规实施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因酒驾而上浮的幅度最高将达60%。

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各地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的机动车,在省内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时,均按照浮动标准上浮费率。而对2010年7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不作为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依据。也就是说7月1日之前的酒驾记录不会被计作保险费率上浮的依据。

此外,为配合该制度的实行,我省各保险公司将逐步取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并于今年9月30日前全面停止使用。至此,全省摩托车也全部参与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应交强险费率浮动。

据悉,今年以来,我省交警部门查处酒后驾车高达9000余起,表明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比上年更为严重。

关注焦点

主动接受处罚可降低费率

记者了解到,酒驾与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联系分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类,每一类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处理完毕也直接影响到车辆来年的交强险费率。按照规定: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下同)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每发生一次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5%。上年未发生饮酒或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为零。

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建敏告诉记者,上述细节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对于主动接受酒后驾车处罚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调低5%左右;对于不主动并且超过年度保险接受处理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以顶额的费率收取。今后交强险这样计算

7月1日之后,新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是如何计费的?省交警总队交管处处长傅仰余表示,浮动的费率仅针对酒驾的违法行为,对于遵纪守法的车主毫无影响。

今后,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但酒驾联系部分的最终浮动比率累计上浮不超过60%(即超过60%比率的也按60%计算)。其中,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已处理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未处理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已处理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5%+未处理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

以950元的交强险基础保险费为例,如果车辆三年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则可享受7折交强险利率优惠(即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为-30%),酒后驾驶但未处理1次,醉酒驾驶且已处理1次,则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为15%+25%=40%,则交强险最终的保险费为950×[1+(-30%)+40%]=1045元。

                                         (海峡导报 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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