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险频道:保险协会与学会工作协调配合思路探索
2010-08-02 19:26: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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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jxf315.com 中国消费网——福建频道 时间:2010-8-2 来源:福建保险频道 |
保险协会与学会工作协调配合思路探索
福建保险频道讯(沈耀胜 黄平治)为了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日印发了“新皇冠体育: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新皇冠体育: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加强我国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同属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对象不仅都是当地保险市场主体;其工作目标也是一致的,即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为保险业发展服务。但是协会、学会因为职责不同,又各有分工。所以加强双方的有机配合,既是发挥保险社团组织作用的需要,也是加强“两会”自身建设的需要。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多数省份是“两会”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也有少数地方各自为政。无论合署办公,还是两套人马,都有一个如何分工、合作的问题。近年来,保险业加快了改革发展的步伐,行业面貌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既为协会与学会的合作创造了新的条件,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从保险协会与学会的职责、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合作,以及合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三个方面谈点粗浅认识。
一、保险协会与学会的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新皇冠体育: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新皇冠体育: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把保险学会定位于“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工作宗旨是: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保险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合作
主动性合作,这是合作的前提。“两会”都具有相同的工作目标,共同的服务对象,又同属当地保险监管机关的领导。保险协会与学会理应建立密切合作的关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两者的合作常常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应当站在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两会”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摒弃“门户之见”,以开放的胸襟欢迎合作、善于合作,变 “要我合作”为“我要合作”。只有保险协会与学会共同提高思想认识,真正领悟到了双方合作的重要性,有了密切合作的强烈愿望,才会有合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双方合作才能“顺理成章”、“ 水到渠成”。
互补性合作,这是合作的关键。保险协会与学会各有所长,互具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协会与学会合作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就具体情况而言,协会拥有掌握保险行业一线信息的优势,学会则在理论研究方面略胜一筹 ;协会有信息宣传载体保险网站,学会有理论阵地保险刊物;协会侧重联系新闻单位,学会侧重联系学术部门;协会接触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各会员单位业务骨干,学会接触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各会员单位的理论骨干,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常是接触同一个人。协会、学会虽然职能各异,一个重在实际操作,一个重在理论研究,但却可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相得益彰。如:学会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论证保险市场主体经营实践的科学性、合法性,配合协会自律、维权等工作的开展;协会则可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给学会,作为理论研究的课题,同时还可采用学会的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协会与学会有机配合,既可提高工作效率,还可减少会员单位的重复劳动。如将学会刊物的文章内容挂到协会的保险网站上,既扩大了受众面,又方便了网民的浏览。协会将有关文章推荐给学会刊物发表,既扩充了学会的稿源,又使有关文章找到了“落脚地”。会员单位的理论稿可主要提供给学会,学会认为有协会网站发布价值的,由学会推荐给协会:一般信息稿可主要提供给协会,协会认为有专报价值的,由协会推荐给学会处理。至于具体怎么操作方便,可由有关方面自己决定。
战略性合作,这是合作的重点。协会与学会要紧紧围绕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大局、重大部署,发展战略,抓住当地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重点进行合作。有些问题虽然只涉及到某个局部,但是,如果不及时说明澄清,有可能影响行业的整体形象,这种时候很需要发挥协会与学会的各自优势,打“两会”合作的“整体战”。比如,媒体发表了某一不实报道,表面上看,似乎影响的是某一公司的声誉,实际上,如果保险行业不及时作出处理,很可能个别的“错觉放大”会演变成整体的“公关”危机。遇到这种情况,协会与学会的合作尤为必要,千万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不介入”其实就是一种“介入”。保险协会与学会是“利益共同体”,凡是涉及到需要“两会”共同出面维护行业形象的时候,协会与学会必须站在一条战线。保险协会要及时向保险学会通报情况、寻求学会给予理论支持,保险学会要迅速从理论的高度加以诠释,必要时学会的刊物还可以出专集刊登有关研究成果。这样,既可以有效化解各种危机,又可最大程度将坏事变成好事。当然,保险协会与学会在通力合作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政策与策略,不能“强词夺理”,要始终坚持“以理服人,与人为善”。
常态性合作,这是合作的基础。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在初级阶段,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的确存在各种问题需要解决。另方面社会对保险的“错觉放大”,也常常给保险公司造成工作困扰。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客观现实要求保险协会与保险学会,加强合作共事,使“两会”的合作常态化,形成一种长效合作的工作机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合作中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协会和学会都要想大局、干本行,干好本职、服务大局。合作不能拘泥于琐碎小事。合作要形成制度,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注重实效。保险监管机关还可将“两会”合作的情况,列入对“两会”秘书处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合作需要坚持的原则
坚持办会宗旨。任何社会组织,都会有一个明确的宗旨,宗旨决定着其存在的意义和发展方向,决定着社会组织的性质、职能和任务。所以必须把握好方向,将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本宗旨,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单位作为根本宗旨。离开了这两个“根本”,社会组织的发展就会步入迷途。具体说到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工作重点,保险协会就是要发挥好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自律的行为,提高行业自律的执行力,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与正当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地方保险学会要选择在当地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课题重点,最终实现学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保险协会如果不做自律、维权,保险学会如果不做学术研究,那就失去了各自存在的意义。总之,保险协会与学会,必须各在其位、各司其责、坚持宗旨、形成合力。
突出各自特点。协会、学会的工作,各有侧重点,实行双方合作,不是要模糊各自的工作特点,恰恰相反,而是要将各自的个性愚于共性之中。协会的工作重在务实,学会的工作重在务虚。协会要把实事做好,学会要把虚事做实。作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各项工作应该更具体、实在;作为省级保险学会,应该把保险应用理论和微观政策研究作为重点,并长期坚持下去。协会与学会的合作,应当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将保险理论研究与保险业的发展实际联系起来,不断从理论高度对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鲜经验加以总结、提炼、概括,取得保险理论新突破,从而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如当前社会对保险销售误导反映突出,为了化解这方面的矛盾纠纷,协会重点要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制定自律公约,约束会员单位经营行为,并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在宣传方面,重点是介绍如何防止误导,提醒消费者维权的方法与途径;而学会则可以从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产生、根源、表现、危害、对策等深层次进行理论研究,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思想武器。
围绕共同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们还处在初级阶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一段差距。我们不能全部照搬国外的东西,只能根据 实际情况“摸着石头过河”,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就要允许“试验”。这就需要实际工作者与理论工作者,有高度的默契。坚持从实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客观地对各地的创造进行审视评估,作出新的理论诠释。因此,保险协会与保险学会的工作同志,必须贴近时代发展、贴近保险实践、贴近理论前沿,围绕共同目标,进行深入思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为省级保险协会、学会,既不能违背上级政策、规定,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又有责任、有义务,将基层的困难与呼声,如实向上级机关反映,为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依据。对于会员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则需要从理论的高度加以针贬,促其改正、改进。同时,要把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研究与行业一般规律研究结合起来,为业界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指导。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协会要敢于结合当地情况大胆创新、探索,学会要多从新的理论高度帮助总结提高。还有,如怎样围绕优化服务、扩宽保险宣传、践行企业文化、开展良性竞争、搞好防灾减损、化解保险纠纷、提高整体形象等课题,协会与学会都有许多合作工作可做。总之,围绕共同目标,协会与学会的合作道路很宽、任务很重,一切有利于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课题,都属于“两会”合作的领域、范围。
发挥共振效应。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合作结果,必须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实践是检验合作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只要保险协会与学会有强烈的合作愿望、科学的合作态度,正确的合作方法,完善的合作机制,在当地保险监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保险协会和学会双方的共同不懈努力,一定可以发挥共振效应。目前,保险业正加快从传统保险业向现代保险业迈进,处于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结构的关键时期,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需要大力加强对于保险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的研究,这些都会继续推动保险理论研究的向前发展,也会促进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总之,通过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可以促进全行业“内求团结、外求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当地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发挥出保险业更大的作用。
(沈耀胜,高级经济师,现任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黄平治,高级经济师,现任福建省保险学会副秘书长)(保险实践与探索2010总第11期) |
作者:沈耀胜 黄平治 编辑:陈祺曌 | | |
http://www.fjxf315.com 中国消费网——福建频道 时间:2010-8-2 来源:福建保险频道 |
保险协会与学会工作协调配合思路探索
福建保险频道讯(沈耀胜 黄平治)为了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3日印发了“新皇冠体育: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新皇冠体育: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加强我国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同属保险社团组织,服务对象不仅都是当地保险市场主体;其工作目标也是一致的,即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为保险业发展服务。但是协会、学会因为职责不同,又各有分工。所以加强双方的有机配合,既是发挥保险社团组织作用的需要,也是加强“两会”自身建设的需要。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多数省份是“两会”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也有少数地方各自为政。无论合署办公,还是两套人马,都有一个如何分工、合作的问题。近年来,保险业加快了改革发展的步伐,行业面貌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既为协会与学会的合作创造了新的条件,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从保险协会与学会的职责、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合作,以及合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三个方面谈点粗浅认识。
一、保险协会与学会的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新皇冠体育: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新皇冠体育: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把保险学会定位于“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工作宗旨是: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保险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合作
主动性合作,这是合作的前提。“两会”都具有相同的工作目标,共同的服务对象,又同属当地保险监管机关的领导。保险协会与学会理应建立密切合作的关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两者的合作常常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应当站在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两会”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摒弃“门户之见”,以开放的胸襟欢迎合作、善于合作,变 “要我合作”为“我要合作”。只有保险协会与学会共同提高思想认识,真正领悟到了双方合作的重要性,有了密切合作的强烈愿望,才会有合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双方合作才能“顺理成章”、“ 水到渠成”。
互补性合作,这是合作的关键。保险协会与学会各有所长,互具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协会与学会合作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就具体情况而言,协会拥有掌握保险行业一线信息的优势,学会则在理论研究方面略胜一筹 ;协会有信息宣传载体保险网站,学会有理论阵地保险刊物;协会侧重联系新闻单位,学会侧重联系学术部门;协会接触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各会员单位业务骨干,学会接触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各会员单位的理论骨干,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常是接触同一个人。协会、学会虽然职能各异,一个重在实际操作,一个重在理论研究,但却可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相得益彰。如:学会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论证保险市场主体经营实践的科学性、合法性,配合协会自律、维权等工作的开展;协会则可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给学会,作为理论研究的课题,同时还可采用学会的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协会与学会有机配合,既可提高工作效率,还可减少会员单位的重复劳动。如将学会刊物的文章内容挂到协会的保险网站上,既扩大了受众面,又方便了网民的浏览。协会将有关文章推荐给学会刊物发表,既扩充了学会的稿源,又使有关文章找到了“落脚地”。会员单位的理论稿可主要提供给学会,学会认为有协会网站发布价值的,由学会推荐给协会:一般信息稿可主要提供给协会,协会认为有专报价值的,由协会推荐给学会处理。至于具体怎么操作方便,可由有关方面自己决定。
战略性合作,这是合作的重点。协会与学会要紧紧围绕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大局、重大部署,发展战略,抓住当地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重点进行合作。有些问题虽然只涉及到某个局部,但是,如果不及时说明澄清,有可能影响行业的整体形象,这种时候很需要发挥协会与学会的各自优势,打“两会”合作的“整体战”。比如,媒体发表了某一不实报道,表面上看,似乎影响的是某一公司的声誉,实际上,如果保险行业不及时作出处理,很可能个别的“错觉放大”会演变成整体的“公关”危机。遇到这种情况,协会与学会的合作尤为必要,千万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不介入”其实就是一种“介入”。保险协会与学会是“利益共同体”,凡是涉及到需要“两会”共同出面维护行业形象的时候,协会与学会必须站在一条战线。保险协会要及时向保险学会通报情况、寻求学会给予理论支持,保险学会要迅速从理论的高度加以诠释,必要时学会的刊物还可以出专集刊登有关研究成果。这样,既可以有效化解各种危机,又可最大程度将坏事变成好事。当然,保险协会与学会在通力合作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政策与策略,不能“强词夺理”,要始终坚持“以理服人,与人为善”。
常态性合作,这是合作的基础。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在初级阶段,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的确存在各种问题需要解决。另方面社会对保险的“错觉放大”,也常常给保险公司造成工作困扰。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客观现实要求保险协会与保险学会,加强合作共事,使“两会”的合作常态化,形成一种长效合作的工作机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合作中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协会和学会都要想大局、干本行,干好本职、服务大局。合作不能拘泥于琐碎小事。合作要形成制度,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注重实效。保险监管机关还可将“两会”合作的情况,列入对“两会”秘书处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合作需要坚持的原则
坚持办会宗旨。任何社会组织,都会有一个明确的宗旨,宗旨决定着其存在的意义和发展方向,决定着社会组织的性质、职能和任务。所以必须把握好方向,将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本宗旨,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单位作为根本宗旨。离开了这两个“根本”,社会组织的发展就会步入迷途。具体说到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工作重点,保险协会就是要发挥好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自律的行为,提高行业自律的执行力,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与正当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地方保险学会要选择在当地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课题重点,最终实现学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保险协会如果不做自律、维权,保险学会如果不做学术研究,那就失去了各自存在的意义。总之,保险协会与学会,必须各在其位、各司其责、坚持宗旨、形成合力。
突出各自特点。协会、学会的工作,各有侧重点,实行双方合作,不是要模糊各自的工作特点,恰恰相反,而是要将各自的个性愚于共性之中。协会的工作重在务实,学会的工作重在务虚。协会要把实事做好,学会要把虚事做实。作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各项工作应该更具体、实在;作为省级保险学会,应该把保险应用理论和微观政策研究作为重点,并长期坚持下去。协会与学会的合作,应当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将保险理论研究与保险业的发展实际联系起来,不断从理论高度对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鲜经验加以总结、提炼、概括,取得保险理论新突破,从而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如当前社会对保险销售误导反映突出,为了化解这方面的矛盾纠纷,协会重点要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制定自律公约,约束会员单位经营行为,并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在宣传方面,重点是介绍如何防止误导,提醒消费者维权的方法与途径;而学会则可以从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产生、根源、表现、危害、对策等深层次进行理论研究,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思想武器。
围绕共同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们还处在初级阶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一段差距。我们不能全部照搬国外的东西,只能根据 实际情况“摸着石头过河”,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就要允许“试验”。这就需要实际工作者与理论工作者,有高度的默契。坚持从实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客观地对各地的创造进行审视评估,作出新的理论诠释。因此,保险协会与保险学会的工作同志,必须贴近时代发展、贴近保险实践、贴近理论前沿,围绕共同目标,进行深入思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为省级保险协会、学会,既不能违背上级政策、规定,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又有责任、有义务,将基层的困难与呼声,如实向上级机关反映,为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依据。对于会员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则需要从理论的高度加以针贬,促其改正、改进。同时,要把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研究与行业一般规律研究结合起来,为业界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指导。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协会要敢于结合当地情况大胆创新、探索,学会要多从新的理论高度帮助总结提高。还有,如怎样围绕优化服务、扩宽保险宣传、践行企业文化、开展良性竞争、搞好防灾减损、化解保险纠纷、提高整体形象等课题,协会与学会都有许多合作工作可做。总之,围绕共同目标,协会与学会的合作道路很宽、任务很重,一切有利于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课题,都属于“两会”合作的领域、范围。
发挥共振效应。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合作结果,必须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实践是检验合作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只要保险协会与学会有强烈的合作愿望、科学的合作态度,正确的合作方法,完善的合作机制,在当地保险监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保险协会和学会双方的共同不懈努力,一定可以发挥共振效应。目前,保险业正加快从传统保险业向现代保险业迈进,处于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结构的关键时期,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需要大力加强对于保险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的研究,这些都会继续推动保险理论研究的向前发展,也会促进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总之,通过保险协会与学会的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可以促进全行业“内求团结、外求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当地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发挥出保险业更大的作用。
(沈耀胜,高级经济师,现任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黄平治,高级经济师,现任福建省保险学会副秘书长)(保险实践与探索2010总第1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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