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
发布时间:2010-08-20 11:01:08 作者:本报记者 康民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
在近期吉林市抗洪抢险中,某装甲团中士李守信、列兵刘磊英勇牺牲后,沈阳军区财务部立即联系办理保险赔偿事宜,于8月初及时为两名烈士家属分别发放了60万元保险赔偿金。 据了解,中国军队以往的烈士保险赔偿金最高为8.64万元。而根据新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烈士保险赔偿金提高到30万元。同时,部队还为所有现役军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官兵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将获得保险赔偿金30万元。 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在接受《解放军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中国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次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通过修订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采取调整保险金标准和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幅提高了军人伤亡补偿水平。 这样做主要考虑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着力解决官兵伤亡保险待遇方面的实际问题。近年来,社会各行业人员伤亡补偿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保障方式单一、补偿水平偏低,亟待改进。二是充分发挥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从制度上保障我军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使命任务。当前,全军部队战备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对军人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可进一步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制度的激励褒扬作用,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三是按照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要求,积极推进后勤保障方式的转变。 据介绍,1998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此次新修订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主要调整有:一是调整了保险金标准。依据现行政策规定,重点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和6级以上重度残疾等级的标准,适当提高了7级以下轻度残疾等级的标准,优化了标准结构,有利于促进部队伤病残人员移交安置工作。二是完善了管理机制。结合军人保险工作实际,明确了政治机关和财务、卫生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伤病残保险报备、保险金申请公示和给付核查制度,通过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官兵保险待遇有效落实。三是规范了业务内容。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了保险金申请、审批与给付程序,明确了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规范了保险基金预决算编报方法等,便于部队掌握和执行。 孙黄田介绍,这次调整改革由总后勤部在提高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用足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军委的指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地方和外军做法,制定下发了《新皇冠体育: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投保方式。军队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受益面宽,有利于解决因军人职业或部分岗位风险大、个人投保费用高或保险公司拒保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保险范围。在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考虑到现役军人病故大多与军人职业有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 三是明确了保费来源。军队团体投保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军费预算统一安排,个人不缴费,有利于减轻军人的经济负担。 四是明确了理赔标准。按照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不同性质,以及军队评定的1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确定了伤亡保险金标准。 五是明确了管理办法。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等相关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结算,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有利于保密和方便部队。 这次调整改革后,按新的标准制度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可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孙黄田表示,军人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官兵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亡有所偿,是一项有利于凝聚军心和保持部队稳定的大事、好事、实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人保险的重点工作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以《军人保险法》为“龙头”、以配套完善的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军人保险工作法制化步伐,为军人保险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探索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模式。从有效化解军人职业风险、连带风险和社会性风险损失入手,不断拓展商业保险项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险办法,逐步形成军人保险“多支柱、多层次”的保障模式。三是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军队建设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提高军人保险待遇标准,建立军人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军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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