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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实施措施

2010-10-28 19:47:31来源:慧聪消防网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火灾是一种发生较为频繁的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也是最大的,但是对于这些损失的赔偿却无人负责往往由政府买单,这样承重的负担不但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强制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一、我国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据对北京、兰州、郑州、深圳等地一些影响力大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分析,90%的经营者没有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曾在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的“2·15”火灾,伤亡人数达到123人,因为中百商厦没有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所以火灾发生后的损失只能由政府支付。另据湖南2003年的调查统计显示,只有仅1000家单位投保了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不到0.6%;火灾责任险赔款支出15万元,仅占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0.3%。可见,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在我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上对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我国虽然早在1995年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就规定了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但是实践中很少有经营者执行。2009年新颁布的《消防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我认为同样不会让现在大部分经营者不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情况改善很多。因为法律只是规定了鼓励而不是强制推行,放弃了法律的强制性,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

其次,保险公司对此项业务重视程度不足。基于当前大部分经营者不愿意投保火灾公共责任险的现状,保险公司没有看到此项业务的发展前景,而且现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则条款,如保险费率的不确定、对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都使得保险公司即使想开展此项保险也面临着很多困难。所以保险公司普遍不重视,使产品力度开发不够。

最后,公众的防火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者的投保积极性不高。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保护的是受害方的利益,而支付保险费的是经营者,这种看似投保者与受益者的不一致,使经营者对投保火灾公共责任险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并且,一方面经营者只重视发展经济效益,对火灾安全的意识不强,认为不会发生火灾事故,所以没有必要投保。另一方面,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浅薄,使遭受到损害后,往往很少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我国应该强制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第一,当火灾事故发生后,往往由于经营单位的经济状况、赔偿态度、事故的原因调查等因素使得赔偿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甚至会有受害者因为得不到及时的医药费赔偿,而无钱治病造成死亡或残疾。如果经营者投保了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就能在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及时的将责任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使受害者能及时得到赔偿、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第二,强制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能够促使企业在平时就注重消防安全,安装适合全面的消防设施,在企业内部注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大大降低了火灾发生的机率。

第三,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火灾企业就可以不陷入繁琐的诉讼和巨额的赔偿漩涡中,将一切灾害发生后的赔偿问题转嫁给保险公司,企业就可以专心发展自己的灾后重整,维护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四,政府往往在发生重大火灾后,因为企业无力支付赔偿而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着,不但在灾害发生后要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救援,而且还要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样的状况无疑给政府造成了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很大的压力。实行强制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为政府减轻负担。

第五,如果单靠市场经济下的商业保险来推广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意图达到企业自觉自愿的进行投保,势必还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而我国的现状迫切的要求火灾公共责任险的强制推行,才能保障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公共场所的空间较大,装饰装修中运用了大量的易燃易爆材料,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的非常迅速,极易造成大灾害。而且公共场所一般都聚集有大量的人员,一旦发生火灾,疏散不及时,非常容易演变为恶性的群死群伤事件,造成极大地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影响。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发达国家如加拿大、韩国等都实行公共场所强制火灾保险,而在我国密云灯会事故中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缺位,都在向我们昭示强制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是我们必走的道路。

三、强制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积极的公共场所火灾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

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积极宣传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让大众都了解火灾责任保险的益处。另一方面,在全社会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使大众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自救,在发生火灾后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的措施

政府应该加快有关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立法,在法律上规定强制推行,以法律的强制性保障经营者的快速、全面投保。并且尽快出台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相关细节如责任的承担方式、保险费的收取比例、赔偿标准等的法律或规则。

(三)保险公司的措施

保险公司应该完善相关的保险制度,建立特殊的赔偿机制,在火灾发生后尽快完成赔偿服务,保障企业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受害者得到救助和赔偿。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公司还应该与消防部门一起对企业的火灾安全隐患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降低火灾安全风险。

(四)消防监督部门的措施

消防监督部门要鼓励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对于公共场所必须投保的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同时对于拒不参加保险的符合公共场所条件的经营者规定相应的处罚。防监督部门与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理赔定损、原因调查中要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乐场

(五)建立公共场所安全消防体系

在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对公共场所进行消防管理;保险公司通过平时对投保单位进行的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降低火灾发生机率;消费者在平时发现公共场所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建立政府、保险公司、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消费者为一体的公共场所安全消防体系。

政府、保险公司、消防监督机构都应该面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消防安全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知识,尤其对企业加大火灾安全的宣传,在社会中营造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强制推广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慧聪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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