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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走出去”大有可为

2010-10-29 08:39:25来源:上海金融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于保险业而言,该战略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的功能,为国民经济其他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二是为推进保险业自身“走出去”的战略,可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和发展能力。保险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既是保障境外直接投资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同时还符合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积极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国家战略。

  首先,由于我国实体经济和产业链不断向海外延伸,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不但是我国保险机构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经济融入到全球体系客观的要求。根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1.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投资覆盖率为72.8%,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2457.5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名列全球第五位。这些遍布全球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形成了对我国保险机构延伸服务的巨大需求。此外,从我国总的经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继续增长,国内资本输出的规模、领域和范围也将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国内保险机构随之走向世界,支持和服务于国内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提供即时可靠的保险服务。

  其次,保险业“走出去”将拓宽我国跨国公司的国际保险渠道,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在现阶段,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总体不高,海外分支机构较少,跨国公司在通过国际保险计划进行风险管理时的选择比较有限,一般仅限于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在我国购买保险,为世界范围的业务转嫁风险。优势在于易于管理、集中决策权,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即在只允许购买经当地监管部门认可保险的国家,这种保险安排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二是由海外分支机构自行决定保险计划,此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满足所在国法律对于认可保险以及强制保险等要求,也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然而,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必须与多家保险公司接触和谈判,交易成本非常高。目前在跨国公司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方法是全球控制性主保险人计划(globalcontrolledmasterprogram),即在跨国公司经营业务的每一个国家,一个全球性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己在海外的分公司或有合作关系的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统一的保险保障服务。无论在全球的哪个角落发生损失,通过全球性保险公司的协调,都可以提供一致的保障,同时,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因此,为了配合国家的“走出去”战略,迫切需要我国保险业积极“走出去”,逐步培育全球化的保险公司,助力我国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最后,开发海外保险资源也是保险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观察目前国际保险集团的发展战略,2009年财富500强中的前十大保险公司,除日本邮政控股公司由于其特殊背景导致的本土化经营以外,均实现了跨国经营,业务地域基本涵盖全球,甚至其中多家公司海外经营盈利能力已超过了本土地区。如法国安盛集团,通过不断拓展全球市场,如今已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的保险公司。安盛有高达77%的经营收入来自法国境外,而其境外收入的绝大部分均为承保法国跨国公司境外直接投资收入。由此可见,中国保险企业应加快国际化步伐,以便实现经济效益增长超规模增长的新型局面。须知对于企业而言,生产规模的增长只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手段,而经济效益的增长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

  和其他的企业“走出去”一样,保险公司也面临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文化方面的冲突,保险公司要真正融入“走出去”战略,路还很长,我们应该尽早积累,同时也不宜操之过急,应分阶段有计划地稳妥推进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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