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2010年上半年所有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规范运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及时垫付受伤人员抢救费,派员参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活动,及时书面确认保险理赔数额。
日前,省公安厅与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联合下发《新皇冠体育: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立调处中心
和救助基金
《意见》要求,各地要在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下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交通法庭或巡回审判点、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点、法律援助点等,作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保险理赔等多位一体、一站服务的工作平台,集中办公,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可在当地调处中心自主选择,既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或申请司法调解。
《意见》指出,2010年上半年所有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规范运作。
不得因抢救费问题
拖延救治
《意见》强调各部门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应急处置等工作,公正公平及时开展行政调解,并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事故理赔等做好有效衔接。
司法行政部门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会同公安、保险监管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伤残鉴定机构有效开展工作。与公安部门共同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管理。
人民法院在多元调处中心设立交通法庭或巡回审判点,大力推行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着力开展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以及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审判等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及时垫付受伤人员抢救费,派员参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活动,及时书面确认保险理赔数额。
卫生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现场救治、医疗抢救等工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绿色通道,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派员(交通事故调解联络员)协助重大、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