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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工资协商 最高罚3万

2010-11-30 09:12:06来源:海峡导报作者:林芹 杨文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台海网11月30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 杨文)昨日上午,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明年1月13日在福州召开,会期约6天。主要议程:听取和审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福建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福建省2010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1年预算草案,批准福建省2010年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1年省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事项。

    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皇冠体育: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等法规。

【重点关注】

企业拒绝工资协商将被罚款

    修订后的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从立法层面将集体协商这一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制度予以确立,企业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最高可罚3万元。新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为了制度的推行,条例规定,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条例规定,对“拒绝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还可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此次通过修订的条例将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权,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和企业双赢。

台胞在闽投资享受居民待遇

    修订后的 《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在居民待遇、投资领域、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不少规定。《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实施办法》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可享受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根据这一居民待遇原则,《实施办法》在社会保险、子女就学、机动车驾照申领、资格证书认定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说明。

    社会保险: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子女就学: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经批准,还可以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兴办台胞子女学校。

    机动车驾照申领: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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