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康民】4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将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均纳入可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从而拓宽了保险产品的代理销售渠道。
根据《意见稿》,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必须具备5项条件,即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同时,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其法人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代理机构的选择标准、代理机构和代理业务管理、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依法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除了约定代理险种、代收保险费结算方式、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教育培训、投诉及应急处理等事项外,还应详细约定代理保险业务合规要求、反洗钱措施及委托代理双方在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控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由保险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宣传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管理,预防和纠正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金融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金融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金融机构的责任。
《意见稿》对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同样作出了严格规定。比如,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控状况的考核与监督,不得印制保险单证、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或者变更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遵守中国保监会新皇冠体育:投保提示、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禁止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对保险公司隐瞒投保人的真实身份资料影响保险公司依法履行对投保人的回访义务或者对投保人身份识别等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意见稿》还强调,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如下行为:对投保人隐瞒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存款、基金等理财产品混同并向投保人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未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投保人如实提示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要事项;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明知保险公司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仍配合保险公司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和收受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