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人手记
我国保险业正在编制的“十二五”规划中,确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目标和思路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十二五”期间,一方面,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新阶段,如何构建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并举的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成为此期间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而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我国保险监管也需要积极地适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形势新变化,跟进其先进的监管标准和手段。在这阶段,有一件必然发生的事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即欧盟历时十年、投入巨大人力和物力进行研究和开发的“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指引,将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尽管此前有关欧盟偿付能力II的话题曾在业内热极一时,但我们认为,当行业在谋划中长期发展的目标及其制度框架时,亟待对欧盟偿付能力II的核心内容进一步系统性地研究,以避免既往研究中的误读可能造成的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误导。
本期《保险周刊》特别邀请三位关心这个重要议题的精算界人士,针对欧盟Solvency II项目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以财经对话方式进行探讨。三位嘉宾,不仅是精算业界和学界的典型代表,而且体现了我国保险界老中青三辈人的不同视角,他们的独到见解、思想碰撞,或将对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提供一份参考。
欧盟Solvency II 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是什么?在制度方面和技术方面,实施的主要困难或挑战有哪些?
周军:Solvency II是欧盟对其成员国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所提供的一份监管指引,是欧盟对其成员国保险监管的统一要求和最低标准。欧盟推出Solvency II有三项目标:第一,推动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第二,提升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和竞争力,包括在困难情况下的生存能力;第三,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陆健瑜:针对第二和第三项目标,我补充以下三点:
二十年前,欧美保险市场就已经意识到,传统的保障型寿险产品已经饱和,平均每个人都有几份保险合同,不再需要新皇冠体育:保险了。在这个背景下,保险公司纷纷开始关注资产保值增值型产品,尤其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属于保障成份的保费占比越来越少。相反,大量的保险合同却向客户提供资产回报率的最低保证,这就大大加剧了保险公司负债的波动风险。这是欧盟原来及现行的Solvency I 所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
资产方面,除了传统的股票市场始终存在的风险外,资产证券化及其金融衍生品开始出现,比如债务抵押债券(CDO)和信用违约掉期(CDS)产品,曾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使一家公司的数十亿美元灰飞烟灭。保险公司开始意识到,他们突然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波动风险,而以前的偿付能力标准或风险管理工具根本无法应对这些风险。
以前的保险公司多是相互制组织形式,但最近二十年来,都纷纷改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很多还是上市公司,因而每季度都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经营业绩,每个月都需要向股东提供经营报告,这对公司的管理行为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一种典型的弊端就是,股份制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加注重公司的短期业绩而不是如何实现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许多公司的高管为什么热衷于投资风险极大的CDO产品?主要原因之一是,当固定利率投资产品的回报处于低位时,CDO可以帮助修饰短期业绩。
这些问题和矛盾,都不是原来的Solvency I可以解决的,至于Solvency II能否解决,那就难说了。
谢志刚:我想针对第一项目标作些补充。2005年,为了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风险资本标准,我到美国采访了多位当年参与研究和制定风险资本模型(RBC)的精算师。首先关注的问题就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为什么要推出RBC报告制度?是因为之前的简单比例模型不能反映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而要用更先进的RBC来代替么?我所获得的答案是,从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角度,几乎不可能证明RBC方法一定比旧方法更好。美国推出RBC报告制度的最大好处,在于这套制度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的监管权力和影响力,使过去由各州自成一体的保险监管体系朝着由联邦政府统一监管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也因此促进了美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我们把美国的一个州比作欧盟的一个成员国,在其实行RBC报告制度之前,联邦政府对保险监管甚至连一个统一的指引都没有,完全由各州自己监管,方法五花八门。在这样的监管体系下,很难想象一家在美国的多数州都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如何应付各州不同的监管,如何做大做强。这或许也是美国当时虽有数千家保险公司,但却缺乏特别有影响力、类似于欧洲的慕再、瑞再、ING那样的跨国公司的原因所在。
对于欧盟的保险监管,除了从原理上进行些分析外,同样无法证明现行的Solvency I 一定不好,更无法保证将来的Solvency II一定比现在的好。但对于第一项目标来说,效果是肯定的。
周军:要了解Solvency II的背景,必须说说欧盟的“兰氏计划”。2000年6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邀请Lamfalussy男爵组织一个研究小组,评估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效率并对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改进建议,该建议于2001年3月获欧盟理事会通过,其核心目标就是要促进欧盟金融监管朝着建立统一市场体系进行改革,打破各个成员国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独立和分割,促使欧盟金融市场朝互相协调和统一的方向发展。欧盟Solvency II 的基本框架,完全是按照兰氏计划的设计进行的。
此外,欧盟的Solvency II在很大程度上与银行业推出巴塞尔协议 II(Basel II)有关,因此被称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欧盟从Solvency I到Solvency II的跨越过程,几乎完全平行于银行业从Basel I 到Basel II的过程,而且都采用了“三支柱”框架,通过各支柱下的措施来控制各种风险。Solvency II的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包括责任准备金要求和资本要求两个主要指标,而资本要求又分为法定最低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第二支柱主要是对非量化风险的监管要求,包括公司治理、对风险和偿付能力的自评等等,是为了给监管者和公司管理层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第三支柱是对公司内部、监管部门、相关利益方和社会公众进行恰当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陆健瑜:从Basel I 到Basel II的演变过程,也需重新审视定量模型对风险管理究竟有多大价值的过程。Basel II的第一支柱其实就是Basel I,是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颁布的,内容简单明了:资本充足率为8%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各国都为达到该标准对银行业注入巨额资本。但自其实施以来,银行照样在发生破产,经典故事包括英国的巴林银行。原因在于,资本充足率主要控制可量化的信贷风险,而导致经营失败的主要风险往往是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治理结构风险,等等。因此,将资本充足率要求作为一个支柱,在其基础上另加两条支柱。这个过程本身很简单,但真正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却有很多,除了需要研究模型的作用外,更需要对风险和不确定性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其对管理决策行为的影响。举例来说,在这次美国的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海啸中,因购买次级债衍生品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往往是一些有实力的著名金融机构,他们可是金融业中的行家里手,但为什么要买连自己都看不明白的东西呢?
谢志刚:我们常常将Basel II 和Solvency II 的基本框架称之为“三支柱”框架,但我个人更倾向于将其表述为“三层次、三支柱”框架。“三支柱”,哪怕以后再增加几条支柱,都是控制风险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是横向的。而“三层次”则是强调一套监管体系的制度层面,是纵向的。Solvency II 框架中的三个层次包括:第一层次,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包括监管立法、授权监管主体以及设定明确的监管目标;第二层次是监管措施和标准,包括各监管支柱下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层次是监管措施的实施和监督体系。
实践证明,技术与制度只有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来说更是这样,必须要强调监管制度的法律保障,监管者经法律授权依法监管,知道自己想做什么、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这比制定“三支柱”下的具体标准更重要。
陆健瑜:Solvency II只应用于欧洲,目前还没有欧洲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宣称要采用Solvency II。当然,如果欧盟保险公司在欧洲以外、包括亚洲的分支机构,也需要遵循Solvency II指引。美国有自己的风险资本模型标准和报告制度,我看不到这两个系统会逐渐趋于一致。
另外,Solvency II在技术方面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它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其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会计准则(IFRS)的推进是否成功。其实,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推动的公允会计准则,是欧盟为了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竞争的产物。只是由于会计准则对于整个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全球化的影响重大,欧美都会做出妥协,这两个标准会逐渐趋于一致。
谢志刚:问题还在于以什么方式实现妥协和统一,如果是以所谓“原则导向”实现的统一,很可能是表面的,最后会事与愿违。
我这些年常常去欧美国家参加有关建立统一精算标准、偿付能力资本标准的研讨活动,我的旅行包里总是放着各类电源转换器,因为每个国家的电源插头都不一样,忘记带上转换器就会十分麻烦。于是,我特别纳闷:欧洲各成员国之间或欧美之间,为什么不先把这非常容易统一的电源插头给统一了?却偏偏要费这么大的力气来试图统一如此复杂的会计、精算及资本核算标准呢?这是什么逻辑!
如何衡量一套监管制度或体系是好是坏?评价标准究竟应该是什么?从这个视角判断,Solvency II会成功吗?
周军:首先,需要建立评价一套监管制度或体系好坏的标准,这也是欧盟学术界关注的研究热点。汇总起来,主要有这样一些评价准则:一、能否激励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否采用基于风险的计算标准;三、能否识别和预警可能带来巨大损失的管理行为;四、能否鼓励风险披露和提高透明度;五、是否考虑到公司治理水平;六、能不能帮助公司提前防范和应对经济危机;七、计算公式是否简单,并基于市场价值,等等。
Solvency II满足或基本满足这些标准,尤其是在公司高管层面强化了对风险管理的意识,以我自己的公司和工作经历来看,我觉得实施Solvency II能发挥巨大促进作用。
陆健瑜:我个人的拙见是,Solvency II需要耗费太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大大提高保险经营成本,也未必是一个好的模式。
必须承认,Solvency II的设计理念和框架是十分正确的,但“魔鬼藏在细节中”。比如,最有可能藏在计算风险资本的“内部模型”中,通过允许使用内部模型,公司就能够使用各种复杂的随机模型及金融数学模型。这样一来,所谓透明度和可比性也就被化解于无形了。我并不是说绝对不允许公司使用内部模型,可以,但只能作为先按行业标准模型呈报之外的附加报告使用。
谢志刚:我也不看好Solvency II。对照其首要目标,是为了促进欧盟统一市场。但作为欧盟统一市场的游戏规则和标准,应该是越简单越好、成本越低越好、适用面越广越好。但我难以想象,一套适用于德国市场大型保险公司的标准,怎么可能让波兰市场上一家小公司也满意呢?我猜,允许使用“内部模型”,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
中国保险业在谋划偿付能力监管中长期目标时,所面临最大的挑战和最迫切要解决的任务是什么?
周军:总体说来,无论是对于一套监管体系还是对其中的计算标准来说,简单有效与公平合理往往是一对矛盾,是挺难把握的矛盾。Solvency I虽然足够简单,实践也表明是有效的,但它却不够公平,因为每一个公司的业务构成、风险管理能力、治理水平等都不一样。反之,Solvency II至少在理论上更公平、更合理,但却过于复杂,有效无效还不知道。对于中国的情况,这一矛盾同样存在。
陆健瑜:保险业在制定中长期规划及其目标时,应该新皇冠体育:关注宏观方面的因素,从行业全局出发设计监管体系,而不是仅仅关注公司层面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标准。这次金融危机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9月23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立法草案》,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加强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步伐。在宏观层面,新设立了欧洲系统风险监管理事会,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在微观层面,则将原来的三个属于协调和咨询性质的委员会升格为具有监管执行权力的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而这三个监管机构又同属于一个综合的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之下。
美国方面,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目的也是要强化联邦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权力,尤其是强化美联储对金融系统风险的调控作用。
如果从风险管理的视角看,就是将行业和系统风险与公司及机构层面的风险清晰地区分开来,“尘归尘,土归土”,将不同层面的风险监管责任落实到不同层面的责任主体。这对中国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服务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任务。
谢志刚:中国保险市场与欧盟市场有很类似的一面,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非常大,业务规模、资本实力、国际化程度等等,相差十万八千里。所以,面临的同样挑战就是很难用一套制度和标准去适应同一个市场的不同主体。
但中国市场比欧盟更为复杂的一面是,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海外资本正在这个新兴市场上相互合作、渗透和博弈,而且这个过程伴随着以金融控股集团的运作模式、以资本市场为主要平台,正加速着金融各领域的相互融合进程。而我们的保险监管机构,则要承担着比普通监管者新皇冠体育:更重的职责,尤其是承担着国有保险资本的主要管理者职责。在这样的背景下,其实很难制定明确的监管目标。
因此,我非常同意陆健瑜先生的上述观点,需要在更高层面设置专门研究和控制宏观或系统风险的机构,包括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制度设计。我赞成尽快设立金融国资委或类似机构,将保险监管机构的目标和责任进一步明确。
中国保险业可以从现有的Solvency II框架中借鉴到什么?
周军: Solvency II对中国的借鉴作用,我认为包括对理论研究、实务操作、尤其是对监管制度建设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基础,Solvency II汇集了风险管理的各种先进方法和技术,比如计量各种风险的模型和方法,值得认真学习。第二方面是指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和决策程序,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欧美保险公司管理的发展方向,特别值得关注。第三方面自不必说,作为一套以风险为导向、以全面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监管体系,当然值得借鉴。
陆健瑜:Solvency II 确实有许多方面值得中国借鉴。我认为最值得推崇的是其“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即对非量化风险的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风险自评报告制度,等等。当然不能弄得像欧盟那样复杂,经验表明,如果行业对一套新东西投入10元钱的人力物力,那么,相应的监管配套也得投入约1元钱的资源,全行业算下来就是一项巨大的营运成本。
其次是第三支柱,新皇冠体育:透明度和公开披露的要求及措施。因为文化差异等因素,实践起来会很困难,公司不大愿意公布任何重要的信息。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第三支柱中的报告和披露,不仅仅是指对监管部门的报告和披露,更重要的是公开披露。
至于第一支柱,即基于风险计算资本要求的方法,我不太看好。首先是所设定的置信水平是随意和武断的。针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其毫无把握地去计算风险资本,还不如考虑先从源头上避免风险,比如:一、如果保险给付直接与股票或衍生产品收益相关联,保险合同中就不允许设立对本金的担保条款;二、保险资金的运用,不应允许投资于具有衍生品特征的金融资产,或者投资于像商品期货那样高波动性的资产;三、严格限制投资股票或类似高风险资产的资金比例(投资连结性产品可以除外);四、清晰定义实际偿付能力资本,比如严格限制公司的次级债额度。
当然,上面的这些限制会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成熟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壮大而逐渐放宽。
谢志刚:我完全同意两位的意见。至于如何借鉴欧盟Solvency II,至少在现阶段来说,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尤其不能仅仅只关注其第一支柱的内容,而是要对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业的风险构成有更完整和系统的认识。至于如何基于风险评估偿付能力或设定计算标准,我有以下建议:
研究过程要深入细致,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公司实际数据的测试和检验,但最终的计算方法必须简单、明确,不宜采用欧盟和美国那样的计算方式。恰当方法是“分险种的简单比例”模型,但比例参数必须逐一测算。
“基于风险”计算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像欧盟那样一步实现从Solvency I 到Solvency II这样大跨度,不切实际,不值得仿效。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应该是在开始阶段偏向于“最低资本要求”,再逐步偏向“风险资本要求”。其中针对各类险种的比例参数,应该每2~3年就调整一次。
欧盟和美国的风险资本计算模型,从形式上看都是逐一计算个别风险,再汇总得到整体风险的计量。而我们则应该先算“大账”、后算“小账”:先判断“资产风险”、“保险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在各类保险公司中的占比,然后再具体去测算各类风险的分布状况。而中国精算师协会应与行业协会以及监管部门联合成立一系列专门工作组,持续跟踪研究各类风险,收集数据测算风险因子和参数,不断提出更新建议。
总之,绝对不要去简单地模仿欧盟或美国的计算方法,更不能轻率地去将欧美的方法各自抽出一部分来拼凑为一个貌似更先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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