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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险网:保险知识40问

2011-07-13 13:09:48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险知识40

1、什么是保险?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购买保险产品?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以下六种渠道购买到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1.保险营销员;2.保险公司营业场所;3.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4.银行、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5. 保险公司专线电话;6. 保险公司销售网站。

3、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七个方面,即:1.要关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2.要在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保险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除外责任、犹豫期、相关费用扣除、退保、保险期限、缴费期限等相关事项;3.要如实填写保险相关资料的内容;4.要理性投保,分红型、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红利分配、投资收益都是不确定的,购买者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可以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双方权利义务及投保注意事项等问题作出详尽解释;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在投保单等保险相关资料上亲自签名(或加盖公章),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7.投保缴费10个工作日以后,若未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建议拨打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电话咨询。

4、购买车险后,消费者如何查询保单信息;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如何查询车险理赔情况?

消费者购买了车险后,可通过三种方式查询有关信息:一是电话查询,通过拨打投保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二是互联网查询,消费者在投保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三是柜台查询,消费者在投保公司柜台,通过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查询。如果通过柜台查询,只需向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提供自己的保单号和身份证号。通过互联网查询按步骤逐项操作。

发生保险事故后,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上述三个途径查询到出险的情况、核定损失情况以及赔案处理各环节进度和预计完成的时间、赔款金额及支付的情况等。

5、什么是犹豫期?犹豫期内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计算退保金?

通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过后,投保人亦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消费者在申请理赔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消费者首先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次,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最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时间均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消费者采取什么方式可以有效、快速地解决问题?

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应该遵守民事合同纠纷解决的规则,双方首先应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双方另有仲裁协议,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省建立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额保险合同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福建保监局咨询电话:0591-87805386,网址:http://fujian.circ.gov.cn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0591-87870005,网址:www.iaf.org.cn

福建省保险学会:0591-87829737

 

8、如果保险消费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会有怎样的后果?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列为重点关注客户,这将影响投保人日后投保其他保险。

 

9、什么是农业保险?投保农业保险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省目前共开展了农村住房保险、水稻保险、森林保险、渔船保险、渔工责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等6个险种,覆盖全省或全省沿海县市。

农民朋友一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重要明示。二要仔细了解保险公司的说明。三要按要求填写投保单。四要及时领取保险单和发票。五出险以后要自觉做好施救、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 

 

10、什么是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保险契约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个主体的风险,合理计收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补偿或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从世界上各国保险业发展历史和保险立法的实践来看,一般提到保险其共同的概念就是指商业保险,保险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也是商业保险。我国保险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吸收和借鉴国外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规定了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活动。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不同?

 

商业保险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自愿性,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而社会保险则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二是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三是从业务范围及赔偿保险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又包括人身保险,投入相应多的保险费,在保险价值范围内就可以取得相应多的保险金赔付,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人身保险,并不以投入保险费的多少来加以差别保障,体现的是社会基本保障原则

 

12、什么是强制保险?

所谓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通常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实施。强制保险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方得实施,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施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都应是自愿保险的范畴,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13、什么是投保人?

 

所谓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4、什么是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有什么不同?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如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其本身的生命及身体取得保险保障的人;二、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于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人,保险人的赔偿自然应当以被保险人为给付对象。

 

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同为一人,当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他们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15、什么是保险人?

 

所谓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如同投保人一样,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它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建立保险基金来经营保险业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保险合同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保险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保险人的这种义务不是因侵权或者违约行为而产生,而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确定的义务;三、保险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事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得到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6、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17、什么是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18、什么是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就是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事故原因,例如财产保险中的火灾、海上货物运输险中的触礁、沉没等;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死亡、疾病等。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事故项目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一一列明,从而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19、什么是保险责任?

 

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条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种类不同,保险责任也不相同。

 

20、什么是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即除了保险责任外,保险人所不负责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保险合同中规定有新皇冠体育: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免责,并使投保人明了的,那么保险合同中新皇冠体育: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21、什么是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标的在投保或者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确定,对于确定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

 

22、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不能超过投保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果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如果投保人以保险价值中的一部分投保,保险人赔付时一般是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也就是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最高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所以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的,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只受投保人本身支付保险费能力的制约,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事故出现时保险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23、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对价。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是保险基金的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对此保险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费支付办法是指采用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使用人民币还是外币,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以及具体支付的时间,这些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24、什么是受益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我们知道,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通常是投保人为其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免遭经济上的困难,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标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而在财产保险中,因领受给付的人多是被保险人自己,所以通常无受益人的规定。只有人身保险,一般才有受益人的规定。

 

25、什么是现金价值?为什么投保人在交足两年保费时解除合同要退还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

 

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6、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什么应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法律对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应当依法对其投保的标的,按保险人询问进行如实告知,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也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当在承保时,将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骗也不得隐瞒,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者逃避承担保险责任。

 

27、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约定就构成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本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只要是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保险金的给付和保险费的交付之间没有严格的对比或等价关系。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即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8、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八、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9、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说明告知义务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为了充分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我国保险法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则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以便保险人测定危险和决定保险费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负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投保人必须严格履行这项义务。

 

30、保险合同如何变更?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地作出约定,也可以在每次变更时进行协商。如果投保人要变更保险合同,可以先向保险人提出需要变更的事项,并提交有关资料,然后由保险人审查核定;如果保险人要求修改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事先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征得他们的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

 

3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有什么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险通知义务的规定。履行此通知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其他事故,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情况,具体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标的的种类、范围及损失程度等;二、通知应当及时,为有利于保险人及时勘查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法律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提出基本要求,即要求及时通知。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保险事故、不同险种所需要的通知时间不尽一致,而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也不相同,因此不宜在法律中对通知的具体时间作统一规定,可以由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据这一基本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自行约定通知的具体时间。法律规定此项通知义务的目的:一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能立即展开对损失的调查,不致因调查的迟延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二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得以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抢救被保险财产。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作为法定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出险通知义务。

 

3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所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于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的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正或者限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具体包括:一、协会条款。二、附加条款。三、保证条款。按照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通常这些约定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自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等。

 

33、保险欺诈主要有哪些情形?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保险法规定严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根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主要有三种情形:一、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也不退还保险费。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保险标的损害程度或者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4、保险公司承保后要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

 

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后,应履行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有:

1)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对人身伤害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2)积极进行防灾防损。(3)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保险公司如不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则需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

 

35、投保人可以重复保险吗?

 

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

 

36、家庭财产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做些什么?

 

家庭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做好以下事项:1、积极对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助他们抢救财产,力求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2、迅速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向其报告保险事故,并说明保单号码、姓名、地址、出险原因和损失情况。3、协助保险公司或其他事故鉴定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损,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归属和损失金额的大小等。4、对未遭受完全损失的财产进行修理或折价出售。5、填写索赔申请书,连同保单所要求的各项事故证明材料和损失清单一并交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37、为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为避免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3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我们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旦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受益人,应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现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38、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对于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法则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这唯一的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何种关系,都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是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益,易于产生道德风险,这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寿险是一项充满爱心的事业,但是如果投保过程中发生欺诈行为,极有可能给被保险人带来无妄之灾,对此需要投保人、部门的共同努力,避免非正常投保行为的发生。

 

39、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成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40、学生、幼儿保险有什么特点?投保时应注意什么?

学生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的业务,属经济合同行为,不属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责任广泛。学生、幼儿保险承担身故、残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或疾病住院医疗等多种保险责任。
  
交费低廉,保障较高。根据现行条款及费率,学生保险一年只需交费几十元就可得到数万元的保障,是一项花钱少、保障高的可靠投资。
投保注意事项。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幼儿均可投保。学生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
   
主附搭配,保障全面。学生、幼儿保险由主险和附加险组成,主险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险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购买以上三种保险,可以得到较为全面的保障。

(福建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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