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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可否强制推行?

2011-08-04 10:14:15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本报实习记者 高嵩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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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实习记者  高嵩

  

  从北京地铁电梯事故、哈尔滨居民楼垮塌,到京珠高速客车燃烧、温州动车追尾……近期一连串公共安全事故,引发了公众对公共安全问题的重视,很多媒体呼吁应强制推行电梯、火灾等公共责任险。然而“强制推行公众责任险是否可行?”,这在当前却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社会呼吁应该强制推行公众责任险的理由有二:一是我国公共场所运营单位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公众责任险投保率较低,强制企业投保公共责任险,能够行之有效地保障公共生活的安全;二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美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家,责任险的发展均是依靠建立法定责任保险制度来加以推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频发的安全事故,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意识到公共生活中的安全风险问题。随着法律维权意识的逐渐加强,公众对公共安全保障的要求有所提高,加上目前我国现有公众责任险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的现状,在当前强制推行公众责任险确实是一条看似直接有效的措施,然而有专家认为,由于其涉及面甚广,很难在很短时间内找到各方平衡的办法。

  首先,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近几年,公共责任险的收入虽普遍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但这背后仍存在一些顽症。保险公司的初步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企业中,大型企业的投保率高于中小型企业;外企、国企的投保情况好于私企,尤其以外企公司投保率最高。一些保险公司,如太平洋产险公众责任险的投保公司中,外企占到了五成。一些中小企业、私企投保率普遍不高,一方面有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的主观原因,另一方面也因其盈利一般导致承保率低。

  其次,从立法的角度看,目前我国推行的强制险种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煤矿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及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二类是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强制险,包括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沉船打捞责任保险及旅行社职业责任保险等;第三类是由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强制险,如地方性人大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公众责任保险作出的强制保险规定等。

  当前,我国立法和行政法规中对于强制险的推行一直是谨慎的。只有在市场调节达不到预期,且涉及到第三方利益时,国家才会采取考虑行政干预。有业内专家认为,地方或行业的法规条例因为更细化地适应地方或行业实际情况,而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但却有着尴尬的法律基础。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一规定,造成现行的大多数地方法规中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规则都丧失了法律依据,强制责任保险有客观需求但法律实施难。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还指出:“由于强制险需遵循不赢不亏的原则,一旦公众责任险被强制推行,其经营模式及具体操作办法都需从长计议。同时,对于盈利状况一般的中小企业,要让其买得起保险同时又不激发社会矛盾,势必需要政府在税收上采取一定的优惠,这又涉及到其他领域。”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到4%,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左右,分别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和1/10。而在欧洲国家,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5%左右,在美国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50%左右。中国保监会《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指出,要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推进环保、安全生产、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险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我国目前相对较低的发展水平,在客观上为包括公众责任险在内的整个责任险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公众责任险是否要强制推行”、“如何强制推行”则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多方协调,共同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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