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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抓好源头治理

2012-01-10 11:49:26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张忠良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抓好源头治理

  □张忠良

  

  近几年,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实施了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查处数据不真实为重点内容、以加强保险公司内控为目标的一系列监管措施,规范财险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效果,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保单获取成本有所下降,保费充足率有所提高。但财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虚挂中介业务、虚假费用支出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根治,在部分机构和部分地区仍很突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解决财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综合治理。

  财险市场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财险市场存在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批退保费、制作“阴阳单”、吃单等方式截留保费资金,虚列成本套取资金,违规计提准备金调节利润等违法违规问题,最突出且具有普遍性的是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和虚假费用支出问题。

  (一)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问题突出。

  财险业务来源分为直销渠道和中介渠道。直销渠道业务包括投保人直接到保险公司投保的业务,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员(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正式员工)联系客户承保的业务,可细分为业务员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中介渠道业务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营销员代理销售,以及通过保险经纪机构取得的保险业务。按照《保险法》和有关制度规定,代理手续费(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直销渠道业务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目前财险市场存在直销渠道业务在录入业务系统时虚挂中介渠道业务,录入不真实的中介机构和手续费比例信息,与中介机构勾结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并给予一定比例开票费,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用于向投保人返还业务回扣或挪作他用,还有的保险机构以支付营销员佣金的名义套取资金。

  财险市场长期存在通过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手续费支出规定不符合财险市场的实际。从财政部对保险业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及标准的历史过程看,1999年之前,财政部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标准是总保费收入的5%,每笔业务的手续费标准不得超过8%;1999年财政部对支付保险手续费的原则做了修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2009年3月财政部调整了保险业手续费支出税收扣除标准,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按照国家规定以转账方式向签订代办协议的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财政部不同时期规定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税收扣除标准)均是以各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为计算基数。我国财险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业务渠道趋于多样化,成立较早的大公司主要采用正式员工直接销售的经营模式,部分公司还采用电销、网销等直销渠道,而有的新设立的财险公司主要通过中介渠道代理业务。在中介业务执行国家规定的手续费标准情况下,直销渠道业务占比高的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计算的手续费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手续费率标准,使得直销渠道业务占比高的公司具有将直销渠道业务虚挂中介渠道的动力。二是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财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兼营直销渠道和中介渠道业务,业务人员既直接联系客户招揽业务,也联系中介机构代理业务;不同渠道的业务均由同一录单人员在同一操作平台录入业务系统;财务核算由同一财务人员在同一电脑操作,从经办业务人员、业务和财务系统管理均未实行直销渠道和中介渠道的物理隔离,加之各财险公司缺乏对直销渠道和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有效措施,使得直销渠道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套取手续费资金成为可能。

  (二)虚假费用支出问题严重

  财险基层营业机构虚列业务及管理费问题具有普遍性,有的公司虚假费用支出占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达30%以上。主要做法是以虚假发票报销套取资金,或从宾馆、酒店、办公用品商店、修理厂等单位虚开发票、将款项支付开票单位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向投保人支付保险业务回扣或其他用途。虚假费用支出套取资金也是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主要途径之一。

  财险存在虚假费用支出的主要原因:一是总公司下达的费用率指标偏高,给到基层营业机构的费用指标高于实际费用支出,其中包括部分销售费用;二是费用管理实行包干管理体制,总公司对分公司、分公司对支公司、支公司对业务员均实行费用率包干的管理体制,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发生的费用率指标内的费用支出不予控制和监督;三是各公司未真正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的公司制定的费用预算无具体项目和费用额度支撑,对费用支出管理缺乏刚性约束。

  解决财险市场存在的

  主要问题应抓好源头治理

  (一)完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中介业务管理

  治理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实施综合性改革措施:一是财政部门应当改革现行的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作为税收扣除基数的规定,改为按照财产保险企业中介渠道实现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限额,作为税收扣除基数,这有利于不同渠道业务结构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下有序竞争。二是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监管规定,实行分渠道管理,将业务员直销渠道、中介渠道、电销渠道和网销渠道的保险业务分别实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出单及理赔、财务核算的单独集中管理。中介渠道、电销渠道和网销渠道应当集中到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设立专门部门管理,经营管理中介渠道业务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中介业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发生的代理手续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得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列支销售费用,或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支付代理手续费;电销和网销渠道销售的产品已经实行费率优惠,经营管理该渠道保险业务的机构不得发生任何销售费用,严禁通过赠送油卡等方式变相向投保人返还利益;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基层营业机构只经营管理业务员直销渠道业务,上级公司可下达适当的销售费用指标并据实列支,不再经营管理中介业务,不再列支代理手续费支出。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中介业务监管,实行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分渠道向监管部门报送制度,监管部门适时监测保险公司各渠道费用支出和代理手续费支出指标情况,及时通过指标的异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四是保险总公司应当实行保险业务分渠道管理,从机构设置、团队建设、业务和财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落实分渠道管理措施,分渠道下达费用率和手续费率指标,加强对各渠道费用和手续费支出的管理,严禁跨渠道承保业务,避免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二)保险总公司应当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虚假费用支出主要发生在基层营业机构,但根源在总公司未实行真正的全面预算管理。保险业费用支出的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各级保险机构按照费用预算管理规定,期初确定费用支出具体项目及项目的费用支出额,经预算管理机构审核、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各级保险机构严格按照费用预算方案执行的费用管理模式。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各级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项目真实存在、金额合理;二是费用预算总额以具体项目和预算金额为基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编制;三是费用预算在会计核算期之前或初期编制;四是各级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费用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支出项目应当经过上级机构预算管理组织或董事会审核批准;五是上级机构或相关组织监督费用预算的刚性执行。

  保险机构实行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就是不同渠道的营业机构实行差异化费用政策,确保费用项目和额度科学合理,并监督费用预算得到严格执行。按照费用是否随业务量变动,可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固定费用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其总额不随业务量变动的费用,包含管理及内勤人员人力成本、分摊的房租水电以及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办公用品等费用;变动费用是指与公司收入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包含业务人员薪酬、业务推动费及销售费用等。直销渠道中,以业务员为销售主体的营业机构费用预算应当包括固定费用预算和变动费用预算,固定费用预算应当列明费用项目和费用额度,变动费用预算是按照业务量的一定比例控制支付用于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电销、网销和客户直接投保渠道的营业机构只包括固定费用预算,不得安排变动费用预算,不得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等费用支出。经营管理中介渠道业务的机构费用预算包括固定费用预算和代理手续费支出预算,不再安排变动费用预算,代理手续费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支付。各级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费用预算执行,可采取费用专户管理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管控,上级机构应当严格监督下属机构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超支费用项目应当经上级机构审批,禁止虚假费用支出发生。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险市场存在的虚挂中介业务、虚假费用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屡查屡犯,根本原因是总公司对下属机构的管控不力,在管理制度中开口子,故意纵容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竞争市场。保险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违规付出的成本较小,使得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导致财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长期普遍存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财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力争用5-6年时间对所有财险机构检查一遍;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以及公司系统内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让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宣传,在行业内起到威慑作用;三是严厉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公司系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汇总分析,对各级机构长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剖析总公司内控制度及体制机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严厉追究总公司及相关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采取停止接受保险业务、停批机构、撤换高管人员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促进总公司加强内控、抓好合规工作,切实规范财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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