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结束的福建省十一届第二十九次人大常委会议中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其中有16件是因法规条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2011年9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福建省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3月15日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新皇冠体育: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158件,其中涉及行政法强制的法规有48件74项。这次《草案》中拟修改的16件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上位法中没有设定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增设了行政强制措施,如《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二是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三是超越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范围设置代履行,如《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四是加处滞纳金的标准与上位法不一致,如《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五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的主体和程序与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有关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如《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影响防洪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予以查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相关上位法中对此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修改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拆除”。(据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