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理赔上限。将县级公路每次受灾事故理赔额上限从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乡村公路每次受灾事故理赔额上限从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二是降低免赔标准。将每次受灾免赔标准从5000元降低至1000元;
三是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在农村公路综合保险保额和保费不变的情况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今年的保险公司,确保农村公路综合保险公开、公平、公正运作;
四是提高了理赔标准。县道每米的理赔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2万元,乡道每米理赔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万元,村道每米理赔标准从800元提高到8000元,事故累计赔偿限额从8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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