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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法律

2012-07-31 15:55:07来源:作者:魏振书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法律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在没有明确受益人的情况下,其身故保险金应当按照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规定,由法定的继承人领取,且根据继承人的顺序原则。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处理时,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以避免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2009年10月,被保险人李先生不幸猝死,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受益人可以获得14万元的身故保险金。李先生的父母和妻子以及儿子都是第一顺序受益人,然而,其父母和妻子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各持己见,互不让步,就因为这一笔身故保险金的处分问题,给原本很和睦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最后保险公司是按照法院调解的分配比例,分别给李先生的父母和妻子保险金各7万元,当事人对于保险公司的处理表示满意。
类似李先生的情况不在少数,为了避免民事纠纷和诉讼法律,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受益人自行决定或法律调解的受益比例分别给付保险金,不失是一个好办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发挥了保险的调解作用,否则就会引起法律纠纷。举例为证,古田县城西街道的杨女士因溺水死亡。其生前曾投保了一份保险,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杨女士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受益人可以获得79725元身故保险金。由于杨女士未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只能按照遗产处理。按照《继承法》规定,杨女士的父亲、母亲、丈夫和女儿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如何分配这笔遗产,其父母提出处理意见,他们认为:女儿和女婿张某已分居多年,实际上是名存实亡的夫妻,而且也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责任,所以,张某不能获得这笔遗产。张某对此不服,他认为,自己和杨某是合法夫妻,这份保险合同也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怎么没有遗产的继承权?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属于他和女儿的那一份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受理人员则表示,按照公司实务操作规定,不能接受分别给付保险金的意见,但可以由受益人自行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受益人共同指定的账户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了尽快拿到这一笔保险金,杨女士的父母亲和丈夫张某,同意先把保险金汇到母亲彭某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按比例分配,他们都在委托保险公司处理的授权书上签字认可。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当母亲彭某收到保险金后,又翻脸不认账了。她认为:女儿的身故保险金只能归他们和外甥女所有,拒绝付给张某事先约定的19931元保险金。因此当事人双方又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调解,此时保险公司只能是爱莫能助了。至此,他们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求得最终解决,这无疑会给他们带来了不少的烦恼。
公司的管理规定是否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好被保险人的遗产,以避免法律纠纷,值得探讨。从服务客户的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处理好被保险人的遗产问题,这也是对保险合同持有者的承诺。笔者认为:公司在处理杨女士身故保险金的问题上有不妥之处,至少可以说是服务不到位。业务处理人员强调这是公司的规定,保险金只能汇到由他们自行确定的受益人银行账户上,这也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我们是否应当考虑到这会给受益人带来多少麻烦?明知他们在处分遗产问题上发生了利益纠纷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当好裁判。即按照他们协议的分配比例,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这并没有不妥之处,也没有风险可言,还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纠纷。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处分出现纠纷的事并不少见,这就告诉我们,不要忌讳涉及身故保险金的问题,也不要简单地填写为“法定”,因为这会给身故保险金的处分带来很多麻烦。笔者提醒: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确定,一定要持慎重的态度,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补充或更改受益人,这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魏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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