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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落实

2012-10-23 08:42:33来源:金融时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规定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业内翘首期盼的新一轮保险投资新政终于正式出台。10月22日,中国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四部投资新政——《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皇冠体育: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新皇冠体育: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至此,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得以进一步拓宽,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境外投资的具体规定也悉数出台。

  可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根据《新皇冠体育: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通知特别强调,保险资金投资的上述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保险资金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在放开投资渠道的同时,监管机构还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据保险专家介绍,通知明确提出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

  明确境外投资具体规范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中国保监会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就开展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受托人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20%,境内受托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受托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等。不仅如此,该细则还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投资规范方面,细则中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选择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投资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等品种。

  上述细则同时明确,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规定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另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就境外投资的风险控制,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此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以运用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权等衍生产品规避投资风险。

  强化防范债权投资风险

  针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创新和风险控制,保监会专门发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上述规定除为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了明确的能力标准外,还规定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条件。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偿债主体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且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为防范风险,该规定还明确提出,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应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应当与资本状况相适应,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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