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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晓波】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新皇冠体育: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经营资格通知》)和《新皇冠体育: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条款费率通知》),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资格、条款和费率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经营资格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含农业保险业务。(二)偿付能力充足,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三)总公司具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认可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四)有相对完善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原则上在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应具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网络。(五)总公司及拟开办区域的分支机构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六)有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以及统计信息系统。(七)农业保险业务能够实现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八)有较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九)已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如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其系统内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业务应未受过监管机关行政处罚。(十)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不受上述第(二)款限制,但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申请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还应符合财政部门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资格通知》要求,除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外,已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照要求向保监会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2013年7月1日前未向保监会提交申请或申请未获保监会批准的,不得再接受农业保险新单业务。 《条款费率通知》指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要按照“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农户合法权益。(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句通俗、表述严谨。(三)费率合理、保费充足率适当,不得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此外,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对于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条款,保监会特别规定:(一)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相互制保险条款除外。(二)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三)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费率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和《条款费率通知》要求,对已报备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全面清理。存在不符情形的,须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修订并重新报备。 保监会在《条款费率通知》中表示,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当地农业风险特点,开发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积极开展试点,为农户提供保额适度、保障范围更广、满足农户不同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工作,研究制订行业示范性条款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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