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辉: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模式进行了反思,国际金融改革持续快速推进,国际保险监管规则也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
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力争用3~5年的时间,建设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一年来,保监会充分依靠和调动业内外各方力量,统筹谋划,积极推进,着力抓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起步和谋篇开局,共同营造各方参与合力推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实现顺利起步、开局良好
总体而言,2012年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工作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字:“定方向、搭框架、摸底数、早起步”。
定方向,就是确定了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既不简单模仿美国,也不照搬欧盟,而是要建设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特征的制度体系,确立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改革方向。
搭框架,就是研究规划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的顶层设计。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搭建整体框架。在明确改革方向基础上,保监会研究拟订了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回答了新体系的制度特征、基本技术原则、三支柱逻辑关系等基础性、全局性问题。今年以来,保监会就《整体框架》充分征求了全行业的意见,并不断修改完善,近日即将正式公开发布。
摸底数,就是对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适用性和国际比较进行了量化测试。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是否能准确反映我国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当初直接从欧盟偿付能力所复制过来康帕涅(Campagne)模型是否能适用中国的保险市场?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相比,特别是美国的RBC和欧盟的偿付能力,我国的标准是偏严还是偏松?诸如此类等等,这些都是建立新制度之前必须回答的问题。为此,保监会组织行业力量,运用大规模行业历史数据进行了定量测试,客观回答了以上问题,找准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历史方位”和“国际方位”。
早起步,就是启动了产险承保风险、寿险承保风险和利率风险、资产风险等最低资本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有关项目均已完成前期研究工作,并开展了对风险计量模型的方法论量化测试。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有利于提高保险业的资本使用效率。在保监会提出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之初,行业内外就有一种疑虑,担心新制度必然会提高资本要求,到时候保险公司经营压力更大,日子会更难过。实际上,新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资本要求,而是要更加科学、准确地计量和防范各类风险。保监会2012年开展的定量测试结果表明,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在资本要求的总量上基本能覆盖行业风险,在资本的数量标准上已经可以满足防范风险的需要。与欧美相比,我国现行标准比美国RBC略为严格,比正在制定中的欧盟偿付能力宽松。可见,现行标准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资本数量够不够的问题,而是资本要求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的问题。量化测试表明,在现行标准下,有些风险没有对应的资本要求,有些风险的资本要求过高;风险细分不够,资本要求与风险大小的相关性不高。因此,新监管制度的建设目标不是着眼于提高资本的数量标准,而是要通过科学计量风险,调整资本要求的内部结构,提高行业的资本使用效率。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的建设,将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前提下,通过科学设定资本要求,在风险防范和价值增长中取得平衡,有效缓解新兴市场中业务快速发展与资本相对短缺的矛盾。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将通过细分和科学计量风险,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便于监管部门和公司掌握不同业务和产品的风险程度和资本消耗状况。由于现行标准下资本要求与风险程度相关性不高,只要业务规模相同,无论风险高低,资本要求基本相同,使得公司无法有效地配置和管理资本。新制度下,对于风险高的业务和资产,将提出较高的资本要求;对于风险低的业务和资产,其资本要求相应较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掌握不同业务和投资组合的资本占用情况,科学评估自身各类经营、投资行为的风险与收益,将资本配置放到产出高、效益好的业务和投资上去,有效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有利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为行业发展打开更广阔的空间。近两年,保险行业发展进入了一个瓶颈期,业务增速下降,行业竞争力不强、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投资收益率不高等问题显现。行业已经普遍认识到,市场化改革是破解行业发展困境、打开行业发展空间的有效途径。通过市场化改革,将产品条款和费率、资产配置等决策权交还给保险公司,可以使公司选择更加灵活和更加多样的资产组合来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向市场推出新皇冠体育:满足不同需要且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有效提升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业的竞争力。市场化改革既有助于大型公司整合金融资源,提高在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也有助于中小公司专注于细分市场和优势领域,走差异化竞争的道路。
市场化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业的资本监管体系能否成功转型。无论是产品条款费率改革,还是投资改革,都离不开一个科学的资本监管体系,否则市场化改革给市场带来的不是活力,而是混乱甚至灾难。例如,2001年,我们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由于当时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导致车险市场陷入没有约束的非理性价格战,行业持续多年亏损,后来不得不回到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的状态。2003年以来,虽然我国逐步搭建起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付能力刚性约束也越来越强,但是现行监管制度所存在的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性不强、风险覆盖不全面、寿险负债评估对市场变化和实际风险不够敏感、不能精确反映费用超支风险和退保风险等问题,决定了其无法有效地支撑市场化改革。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着力改革现有制度的缺陷,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新资本监管制度将推动保险公司提升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和自控力,更加理性地参与市场化竞争;将有效识别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防范和抑制市场主体非理性竞争和盲目投资的行为;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为保险行业在产品、价格、投资、服务等方面打开新的发展空间。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有利于有效识别公司管理的优劣,推进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现行监管标准按照保费规模、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没有区别好公司和差公司。只要规模相同,不论业务结构是否相同,承保质量是否相同,理赔水平是否相同,风险管理水平是否相同,资本要求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公司管好、管差都一样,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建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优劣公司的识别和差异化监管的机制。首先,新制度以风险为导向,对不同的业务、产品、资产配置,根据其风险大小确定资本要求。其次,新制度引入三支柱模型,在现有制度关注量化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的有机结合。监管部门将在定量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监管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定期进行评估,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价。最后,新制度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对其的资本要求直接挂钩,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可以调减其资本要求;对风险管理能力差的公司,提出追加资本要求。因此,新资本监管制度的建设和转型过程,既是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水平的过程,也是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和转型过程。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有效遏制非理性竞争行为,惩罚市场秩序的破坏者,推动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比如,现行的寿险法定准备金和最低资本要求,没有及时、有效地反映寿险公司的费用超支风险和退保风险,对寿险市场中非理性竞争和销售误导,未能发挥应有的平抑作用。新制度将通过改进最低资本要求和准备金负债评估原则,及时识别各类非理性竞争行为的潜在风险,从而有助于抑制各类非理性行为,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有利于统一监管导向,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良性互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和要求,都与偿付能力监管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国际上资本监管“第二支柱定性监管”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重要组成内容。由于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侧重在第一支柱,这些监管规定之间的关系缺乏一个统一的框架进行协调,容易产生重复监管、监管尺度不协调的问题,监管效果也不够理想,既加重了公司负担,也浪费了监管资源。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将对现有监管要求进行整合,对监管流程进行重塑,形成科学有效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明确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各类监管制度的关系,统一监管理念,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对各类监管规定的理解,增强对监管政策的预期,实现与监管部门之间持续的良性互动。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需要各方参与、合力推进
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对行业、公司和监管部门意义重大,但要成功建成新制度,任务十分艰巨,面临很多挑战:新制度要在坚持国情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国际接轨的关系;新制度的理念和规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制度将运用大量现代统计技术,对新皇冠体育:积累和人才素质提出了挑战。同时,这次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技术标准的变革,还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虽然新制度对整个行业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对不同公司、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来讲,影响的方向和程度不尽相同。因此,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仅仅依靠监管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必须依靠全行业同心同德、共同努力。
2012年是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的起步之年,今年则是攻坚之年,我们力争在年底前能拿出所有技术标准的初稿。相比2012年,今年任务更加艰巨,时间更加紧迫。为顺利完成此任务,应当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深化思想认识。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是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所作出的战略部署。全行业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当前行业内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比如: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工作是监管部门的事情,公司要做的就是执行;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还在建设中,尚未执行,等制度出来再说;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是资本监管的技术标准,与公司业务发展没什么关系;等等。实际上,这些认识都有失偏颇。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不仅包括保监会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也包括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将对行业发展方式以及公司产品设计、营销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大家要提前研判和应对制度变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早参与就早受益,多参与就多受益。
健全工作机制。从2012年情况来看,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中,精算人员比财务人员参与得多,技术人员比高管人员参与得多,财务负责人比董事长、总经理参与得多。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涉及公司经营的全过程,要求多个部门、各个层面共同配合和参与。我们建议,各公司要成立一个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财务、精算、投资、合规、风险管理等多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共同参与。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价值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更要发挥好承上启下和综合协调的作用。一方面要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汇报建设工作的情况,分析影响和利弊,提出应对策略;另一方面,要协调相关部门,把参与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与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结合起来,夯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促进公司和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提升参与深度。2012年,保监会通过建立外网专栏、发送工作简报、由公司承担项目组、组织行业进行大规模定量测试等方式,为行业搭建了了解和参与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工作的平台。各公司也通过不同方式积极参与了建设工作,例如人保产险、泰康资产管理公司主动承担了有关项目研究工作,平安集团、太保集团、中再产险主动向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借调人员,中再集团为数据测试提供了专门的设备和数据处理办公室。今年,希望各公司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参与制度建设工作。保监会也将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有关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鼓励有能力、有意向的单位深度参与建设工作。除承担项目外,今年各项目将在全行业进行大规模数据测试,这既是确保标准制定科学性的必要程序,也为公司和行业提前熟悉监管政策、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深入参与制度制定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各公司要认真组织,确保测试质量。 (中国金融 )
上一篇: 中国保险报:福建保险业加强合规经营培训
下一篇: 历史彰显价值 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