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福州市城镇居民也像城镇职工一样,可以享受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了。8日,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福州市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万元以内,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个人无需另外缴费。
(福建日报 记者 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