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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进军农险市场热情或降温

2013-12-20 08:39:20来源: 中国保险报作者:本报记者 高嵩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财政部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进军农险市场热情或降温

    □本报记者 高嵩

    12月19日,财政部发布《新皇冠体育: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细化了目前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的管理,对大灾准备金计提、使用等进一步规范,利好农险发展,但其中对利润准备金的提取规定,或将会影响到我国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经营。

    细化大灾准备金管理制度

    “《办法》将大灾准备金管理进一步细化,有助于规范农业保险发展,分散农险大灾风险。”一家保险公司农险负责人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说。

    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一个国家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之一。有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是一般财产保险的近10倍。国际上,因为经营农业保险遭受系统性风险损失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个案。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一直备受关注。2007年至2013年,中央发的7个一号文件中,6次提及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009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新皇冠体育: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这也成为保险公司计提大灾准备金的政策依据。

    “《办法》对于大灾准备金计提的范围和方式都有所放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表示,“此前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只在种植业,《办法》将其扩大至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同时,计提方式也在原有的保费准备金计提的基础上,增加了利润准备金的计提。”

    《办法》结合各地区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农业保险情况,依据各地相关经验数据和保险精算原理,制定了保费准备金不同的计提比例区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朱俊生表示,目前,我国农险费率定价尚待完善,还不能根据市场定价。此次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计提比例是一个进步和完善。

    在农险费率调整方面,《办法》还指出,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将影响农险经营利润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中对利润准备金的计提规定将对保险公司农险经营利润造成影响。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庹国柱表示,此前大灾准备金提取只是从保费中提取,这一利润准备金的计提规定主要是出于财政部门对于目前农险保险经营利润进行调节的考虑。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势头向好,尤其是今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后,农业保险进入高速发展期。公开数据显示,今年1月-7月,农险在财产险占比由2012年末的5.34%上升至6.1%,承保利润率高达20.44%。

    “作为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出现高利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此次财政部发文背后正是出于这点考虑。”庹国柱说,农业保险的利润要看长远,将利润计提,一方面保障出现大灾后的资金储备,另一方面也避免中央财政补贴转化为保险公司利润的情况。

    “《办法》确实会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带来一定影响。”一位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相比综合性财产险公司,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所受影响可能更大,毕竟在公司业务结构中农业保险占比更高。”

    朱俊生认为,《办法》的出台可能会打消一些综合性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热情。今年以来,农业保险的高利润率吸引了包括太平洋保险、阳光产险、国寿财险、永安保险、紫金保险等20多家保险机构纷纷步入农险市场。一旦农险利润受到影响,农险市场可能会相应遇冷。

    中央、省级大灾准备金制度须建立

    庹国柱表示,大灾准备金制度可分为中央统筹、省级统筹及公司统筹三个层面。此次《办法》中提到的大灾准备金,仍处于公司统筹层面。

    《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同时规定了大灾准备金可以使用的两种情况。

    一是保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时,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下转第3版)

  (上接第1版)

    二是上述情况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

    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大灾风险管理安排是必不可少的制度要素。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对于建立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制度的具体设计和构建问题仍然待解。

    庹国柱表示,我国中央及省级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亟须建立,建议我国大灾准备金以财政支持、风险共担、风险匹配、有限补偿、持续经营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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