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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乡居民医保全面并轨有三大“亮点”

2014-01-07 08:38:12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姚慧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城里人乡下人都享大病保险
山东:城乡居民医保全面并轨有三大“亮点”

    □本报记者 姚慧

    从2014年1月1日起,山东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大病保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3年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出台《新皇冠体育: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作出了规定。《意见》提出,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可参加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将在2014年全面完成整合,省人社部门负责主管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是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惠及参保居民。

    据悉,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3档,并逐步向1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意见》要求:省、市、县级财政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

    省发改委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此次山东城乡居民医保全面并轨有三大“亮点”:

    一是全省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到2017年年底,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医保基金实现市级统筹,对城乡居民有何好处?省发改委负责人说,市级统筹就是由各市统一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等筹资方式,筹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基金安全性增加,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居民享受待遇更加公平。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差额不低于10%。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平均支付比例为:住院费用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二是城乡居民都将享有大病保险。从2012年初开始,由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参与承保的新农合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已在全省推开,有6326万农民参保,在很大程度上为避免农村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关键作用。但此前全省1007.73万城镇居民却还没能享有这一政策。两者并轨后,将全面开展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保险工作,城乡居民都将享有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三是医保权益可随居民流动转移,为异地就医者提供方便。参保居民原则上由所在市实施就医服务和管理。普通门诊按规定就医,住院逐步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对未执行首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各市可适当提高个人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就医在基层、大病就医不出县。

    按照《意见》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制定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异地协管机制,参保居民在各市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居民流动转移。2014年9月底前,山东省将完成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硬件资源的整合改造,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推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机制,实现不同保险制度之间在缴费年限、待遇享受等方面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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