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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爆燃事故损失7.5亿 中石化承担赔偿责任

2014-01-14 09:14:42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高嵩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青岛爆燃事故损失7.5亿 中石化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尚未接到中石化赔付要求

    □本报记者 高嵩

    1月12日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就青岛油管爆炸事故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亿元,中石化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相关资金主要来自中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和中石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

    1月13日,《中国保险报》记者从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获悉,此次事件的保单比较复杂,且事故责任并不完全在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内。目前,该公司尚未接到中石化对青岛油管爆炸事故商业保险赔付的正式要求,后续保险赔偿情况尚待明朗。

    据悉,作为事故赔偿资金来源之一的安保基金是我国目前规模较大的4个自保基金之一,成立的依据是财政部和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联合下发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账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基金,使用单位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监督管理单位是财政部。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石油化工企业是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企业。一是生产中涉及物料危险性大,发生火灾、爆炸、群死群伤事故几率高;二是生产工艺技术复杂,运行条件苛刻,易出现突发灾难性事故;三是设备装置大型化,生产规模大,连续性强,个别事故易影响全面生产;四是生产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发生事故损失大;五是风险因素涉及范围广,涵盖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储运,成品油和化工产品生产、储运、工程作业施工的地区和环节。

    上述人士表示,保障上述风险的安保基金也有其局限性,包括保障范围不够宽、无法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企业承担过高的风险、不利于我国对外石油合作等,不能完全适应中石化当前的风险管理需要。

    据了解,2013年10月,中石化已在香港申请设立自保公司,名称为“中石化保险有限公司”。

    相关链接

    2013年11月22日凌晨,中石化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输油管道发生破裂,导致原油泄漏,部分原油漏入市政排水暗渠。当日10时25分,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炸,导致周边行人、居民、抢险人员共62人死亡、136人受伤。

    此前,《中国保险报》曾报道中石化青岛油管爆炸事故的承保情况,由一家直保公司承保,再由多家再保险公司分保。由于这个保单囊括了中石化在全国范围内的输油管道、石油炼化厂及加油站等设施,保单总保额保守估计有上千亿元,涉及此次爆炸事故的石油管道保额大概在1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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