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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政升级版落地 保险驻点销售未“解禁”

2014-01-17 09:03:0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李静瑕 杨芮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李静瑕 杨芮

  时隔3年多,银保新政(下称“新政”)再次起航。这一次不再是银监会唱“独角戏”,作为主要监管部门的保监会也成为主角。新政的起航亦吹响了2014年保险业整体转型的“号角”。

  昨日,保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新皇冠体育: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之前《通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政最大的变化在此前业界期待的保险驻点销售的解禁,并未在《通知》中有所体现。而新政最大的看点则在对于渠道业务结构的调整和引导保险回归保障功能。

  “这个规范酝酿了大半年,征求了保险公司等各方意见,也是监管合作上新的尝试和探索。”银监会创新监管部副主任杨晓军表示,“相信这个《通知》使银行销售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既有风险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会更加规范。”

  保险驻点销售未“解禁”

  “监管越来越细化,引导销售产品”是中国人寿某分公司银保经理对新政的评价。在银保转型过程中,除了产品逐渐向保障型看齐,另外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则是保险驻点销售的“解禁”。

  保险驻点销售被禁缘于2010年11月份银监会发布的一份《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2013年,《通知》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对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银行网点有所松口,称“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

  同时,《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人员佩戴有明显本公司标识的胸牌,着装与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显著区别。但此次发布的《通知》并未对保险公司人员进驻银行网点“解禁”。

  杨晓军表示:“从调研情况看,通过两三年的培养,银行的销售人员已经基本适应,越来越多的银行销售人员已经掌握了保险知识,未来有能力提供保险销售的专业能力。而取消银保驻点主要是从培养银行自己的销售人员出发,同时为了避免银行、保险两家机构销售责任分工不清等问题。”

  瑞士再保险经济研究及咨询部高级经济分析师邢鹂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知》未提到“驻点销售解禁”这一变化,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在是否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重新入驻银行柜台“卖保险”方面还存在顾虑。

  “保险公司驻点销售,从理论上来讲肯定是可以放开的。这次之所以没有决定放开,可能是因为条件不太成熟:公司治理、银行风险的管控,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风险的认知程度等,都不太成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郑伟对本报记者分析称,假以时日保险公司驻点可以成行。

  保障型产品占比

  不低于20%

  新政中,引起业界关注的一大“看点”是由20%这个数字引发的渠道业务结构调整。

  《通知》要求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限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据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透露,去年8月末,在银保渠道中人身险中保障型产品的销售占比已经超过10%,未来保障型产品占比达到20%不成问题。在他看来,“加大保障业务完全可以达到的。引导行业回归保险的本业,20%的比例并不高。”

  实际上,银保渠道代理业务在人身险渠道的占比曾一度超过50%,2001年该渠道保费收入为1171亿元,到2013年该规模已经达到5802亿元,年均增速为25.8%。

  从银行选择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通知》规定,银行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此外,事无巨细,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通知》还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由之前的10天延长至15个自然日。

  对于新政的影响,邢鹂分析,“这一次的银保新规着重强调了要保护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卖给适合的人,且强调要发挥保险核心功能,即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这些规定,从中长期来看,不但会进一步规范银保渠道的发展,而且还会引导保险产品向保障型转变,提高人们增强保险保障的风险意识。”

  同时,针对银保渠道快速发展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保监会人士还对本报记者表示,将对高现金价值产品研究制定一些规范性的意见,并表示不会“一刀切”,不让这类产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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