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规定公务員參加工伤保险
福建保险网讯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出台了《公务員、參照公务員法管理的事业單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員參加工伤保险办法》。 《办法》規定,公务員、參照公务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員參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繳費,費用由用人单位繳納。
《办法》規定,福州市各級机关、參照公务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繳納工伤保险費。在福州市參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省級以上駐閩机关、參照公务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參照本办法执行。公务員、參照公务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員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繳費,費用由用人单位繳納,繳費費率为本单位在編工作人員工資总額的0.5%。所需資金由財政預算原渠道安排解決,繳納的工伤保险費統一納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級统籌。公务員和參照公务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有关規定执行。
(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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