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此次分类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它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而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分类的原则是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严格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作为分类的标准,现有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依据。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我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今后只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具体为: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应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改革后,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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