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现金价值保险:偿付能力不足150%立即停售
2014-02-20 08:37:20来源:
证券日报作者:
记者 冷翠华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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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记者 冷翠华
在向部分险企征求意见之后,保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了《中国保监会新皇冠体育: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对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的部分要求有所放宽,但对这类产品保费的超额部分,如何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保监会将“另行规定”,所以还不能确定要求将会更严还是更松。
业界人士认为,新规的实施将对资本金较为紧张的中小险企产生较大影响,并且今后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将趋于常态化。
风格决定产品比例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保监会昨日发布的上述《通知》放宽了部分要求,这反映出,经过吸纳险企反馈的意见,保监会对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调整。业内人士认为,监管的总体风格仍然延续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
例如,《通知》显示,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超过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列明当年度该产品的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
“这比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宽松,高现金价值产品的销售比例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风格。”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高现金价值产品的销售费用规定为“保险公司向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或机构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应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上限”。
据了解,高现金价值保险的附加费用率一般只有0-0.5%,而银保趸缴分红险的佣金率一般要3%以上,万能险也一般在1%上下。因此,若按照征求意见稿,险企将很难推动高现金价值产品的销售。不过,按照正式通知,险企销售此类产品的渠道费用决策权回到了公司董事会手中,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这体现了保监会“放开前端”的监管思路。
不过,尽管如此,保监会对高现金价值产品还是提出了一条明确的监管要求,即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这类产品。而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险企每季度都要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相关数据,每年度都要公开披露。此外,按照规定,险企每季度还要向保监会报送《高现金价值产品情况报告》,因此,新规实施后,今后保险公司在年底集中增资的情况可能发生改变,险企必须更加注重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保证偿付能力的充足。
另外,保监会对险企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和其资本实力的匹配度进行了规定。在征求意见时,保监会采用了超额累进法计提最低资本,但在正式通知中,对险企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超出公司资本金2倍以外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如何提高将“另行规定”。
“由于这一关键的规定还没有出来,所以还不能确定要求将会更严格还是更宽松。”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从最终出台的规定看,监管层应是考虑到了当前保险业的发展阶段,以及近年来险企满期给付压力较大的情况,因此,最终版本的部分规定比征求意见稿宽松。
所受影响差别大
新规出台后,哪些险企将受到较大影响?业内人士认为,这得结合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现金价值产品比例以及资本金充足率来看,总体上,中小险企所受影响更大。
新规明确规定了不增加最低资本的条件:2013年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不超过资本金的2倍。业内人士指出,从四大上市险企的情况来看,其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占实际资本的比例都在30%以下,其中,国寿相对较高,平安和太保较低;同时,从偿付能力充足率来看,根据公开资料,截止到2013年中期,四大上市险企的充足率都在170%以上。此外,这几家公司都在积极地推动价值转型,因此,新规对这几大险企的影响较小。
但从其他险企的情况看,情况差别很大,有的险企2013年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的2倍,这些险企必须提高其最低资本要求,但保监会给予了5年的缓冲期。分析人士认为,这是考虑到了险企存续业务将来退保的现金流问题。
从偿付能力充足率看,由于险企2013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尚未公布,因此无法得知具体哪些险企将不能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但分析人士认为“数量不会多”。一方面,从2012年的情况看,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数量分别仅为1家和3家;另一方面,2013年年底及今年年初,一大批保险公司采取了增资行动,进一步扩充了险企资本金,偿付能力情况也将得到改善。
“总体上看,新通知对那些激进型、主推高现金价值产品的险企将产生较大影响。”一位证券公司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但他认为,即使新规实施,今后保险公司的开门红还是会主打高现金价值产品。一方面,这类产品迎合了银保渠道和消费者短期投资的需求,增加了保单吸引力;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险企都会在一季度快速提高保费规模,同时,出于存续业务退保导致的现金流的考虑,保险公司也需要发展这类业务,只是,今后保险公司在推此类业务时,将更加注重该类业务量和其资本实力的匹配度。
根据保监会规定,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 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