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禁用现金支付
在范围上,《办法》有两方面变化。一是调整适用范围。此前会议费管理相关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考虑到事业单位正在推进分类改革,改为适用于省直机关(即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二是调整会议分类。增加了“四类会议”,并重新划分三类、四类会议类型。据了解,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省纪委全委会为一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为二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为三类会议。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为四类会议。
《办法》在加强管理方面推出四项新举措。一是强化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二类会议的会议计划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三类会议中年度工作例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其他全省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应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二是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三是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四是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严控会议数量地点规模
《办法》要求,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在压缩会期方面,一类、二类会议要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三类、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在参会人员数量方面,三类会议不得超过20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的控制比例分别从原来的15%和10%降至10%和8%以内,四类会议工作人员的控制比例为6%。
《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
会议地点也有限制。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福州以外的地方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三类、四类会议应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定点饭店召开。
《办法》将二类、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天500元、400元,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350元。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
《办法》对会议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等,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办法》强调,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办法》还明确,会议费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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