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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不得支付非医药用品 定点药店要提供24小时服务

2014-02-28 09:16:47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郭文君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昨天,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定点药店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另外,定点药店须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两家定点药店距离应超过200米

  办法规定,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要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价格的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在具体管理方面,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符合社会保险管理要求,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有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的条件;零售药店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师须在零售药店递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其他要求还包括:在申报地址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直线距离200米以上;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经营药品品种原则上达到1500种以上;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

  医保卡不能支付目录药品外的物品

  在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上,办法明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并符合社会保险管理及结算条件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方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售药服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所售医药用品不能高于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标准;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用于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试剂等医药用品以外的物品;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由药师审核签字后配售,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换或代用;确保所售医药用品质量合格,做到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严格掌握用药剂量。

  参保人投诉过多或将取消定点资格

  办法还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而造成医药费用浪费或参保人投诉情况过多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药事纠纷,按国家有关药事管理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定点零售药店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药品帐目、清单等资料。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的评价工作,对连续两次年度监督评价结果排名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最后5%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完成社会保险各项帐目清理,同时解除签订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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