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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 责任保险期待“被强制”

2014-03-12 09:30:47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记者 张兰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当雾霾笼罩连呼吸口新鲜空气都成为奢望时,当佳肴满桌却踯躅于哪道菜才安全无毒时,当“医闹”肆意而医护人员起码的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时,当公交车发生人为纵火而车毁人亡时……在一个个看似毫无关联的生活场景背后,总活跃着一支“特种保险”——责任保险,它无时无刻不在默默地分散着各种风险。也正是这样一个每次为安全事故受害人提供补偿保障的特殊险种,再次成为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话题。

  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责险期待“被强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最重要的保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焰告诉记者,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各环节情况不容乐观,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忧虑不断增加,社会对治理食品安全反映强烈。而要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既要严格执法、严格生产标准、把好市场监管关,又要积极运用保险机制等市场化的社会管理工具,形成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格局,共同构筑起保障群众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国内外经验表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强化生产者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辅助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以及优化食品安全整体环境等方面都可以发挥独特作用。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种市场化监督手段,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提升食品的安全性,而且能够通过价格杠杆倒逼食品生产与流通企业提升安全标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给予食品安全事件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从而有效缓解食品安全领域的矛盾纠纷。

  “近年来,中国人保已陆续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推动"食品安全全过程控制",但因为缺少法律支持,目前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当记者问及保险如何在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中发挥作用时,吴焰告诉记者,为更好地发挥保险功能作用,辅助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议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形成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尤其应当以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明确企业食品安全侵权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出台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开辟道路。

  倒逼企业节能减排

  环责险充当环保“第三只眼”

  就在保险业代表委员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摇旗呐喊”的同时,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话题正在被新皇冠体育:其他领域的代表委员所关注。尤其是今年以来的持续雾霾天气,更使得有关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建设问题日益凸显。

  一位长期关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保险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早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就有30多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吴焰也在去年的两会提案中建议加快推动全国性的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尽管社会各界已就“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纳入法律”达成共识,但对是否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仍难以达成共识,因而在彼时的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中没有规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

  事实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实施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化手段,对遏制污染物排放和健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增加了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并且建立了保险费率和企业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能显著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激励参保企业基于自身风险控制积极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提高污染防治能力,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推进低碳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保险机制的充分发挥,可以及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妥善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有效缓解和减少矛盾纠纷,减少企业的负外部性,从而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困局。而且,从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切实保障了环境污染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而且对“倒逼”企业重视节能减排、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今年两会期间,有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规定,为有关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保险企业进一步推进强制性保险试点,继续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技术规范,为在法律上形成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范奠定必要的现实基础。”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最新进展,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受害者如果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势必引发多重社会矛盾,而通过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将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个具体体现。

  治理“医闹”顽疾

  医责险勇担“矛盾调处器”

  随着国家新医改的不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步入深水区。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未成熟,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相互交织,导致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目前我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很多纠纷难以有效解决,有的甚至演化成"医闹"的群体性事件,还有的演化成针对无辜医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暴力事件,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吴焰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在创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机制这一市场化的社会管理工具,通过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医患矛盾调处的长效机制。

  在吴焰看来,通过广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足额赔付,给予患者经济上的补偿和心理上的安慰,从而避免在医患纠纷中出现过激行为。另外,从医生的角度看,医疗责任保险可在难以完全避免的医疗事故发生后有效减轻医生负担和压力,化解医生执业风险,从而让医生更好地履职。于医院而言,医疗责任保险可以通过确定性的保险来安排和化解医院运营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维护正常有序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运用市场化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和强化诊疗管理,同时能够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构建完善的医疗风险保障机制过程当中,应当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将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纳入医生执业准入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执业行为监管,以公立医院统保为突破口,循序渐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行政推动到立法强制的过渡。”吴焰在今年的两会上如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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