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我省16至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户籍地参保的,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按户籍所在地政策参保或享受待遇,不再办理在居住地参保或转移手续。
符合条件者可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或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并按居住地有关规定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保费。异地参保人员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在该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参保人员经审核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的,应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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