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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福建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推行新机制

2014-03-25 10:08:46来源:福州日报作者:记者 谢星星 通讯员 郭堃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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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全省各级运管机构将统一通过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对运输企业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行为实施监管,并要求运责险承保公司对投保的道路运输企业实行无责赔付。

    据了解,各级运管机构在办理道路客运、危货车辆准入许可、年度审验手续时,通过保险服务信息平台查验其有效保险信息,凡不符合投保规定或达不到各省级区域保险责任限额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

    道路运输企业将按照承运人责任保险最新标准,做到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爆炸品、易燃品、毒害品、腐蚀品和放射性化学品等危险品运输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他类危险品运输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有关部门将认真排查企业车辆投保情况,做到一车一保,一车一档,使承运人责任险足额投保,做到不漏保、不脱保。

    同时,还要求建立保险新机制,要求运责险承保公司对投保的道路运输企业实行无责赔付,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与重特大事故救助机制,同时建立4000049696全国统一服务专线,接受咨询和报案服务。

(福州日报记者 谢星星 通讯员 郭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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