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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市场化并购新规出炉 准入退出机制改革

2014-04-11 08:08:51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王菲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险企市场化并购新规出炉 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改革进阶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保险业并购,《办法》在资金来源、股东资质和收购主体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放松,包括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并购、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等。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允许保险公司同业并购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险企收购合并日益活跃。保监会表示,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办法》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

  2010年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而在此次发布的《办法》中,这两项规定被适度放宽。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新规出台的背景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由此,《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同业并购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风险能够得到遏制。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险企,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鉴于此,《办法》规定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在政策上对险企并购进一步放宽的同时,《办法》也规范了对险企并购方式的监管,以防止恶意并购给行业发展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办法》规定,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

  保监会相关人士称,此举主要是为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保证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因为保险公司对长期资本金需求很大,特别是寿险公司,一般的险企都需要有2—3年的资本金储备。

  有关专业人士称,“收购完成后前几年,股东一般都还需要注入资本,特别是小的保险公司。如果股东经常变化,保险公司资本金将无法得到迅速有效的补充,这对被收购险企的业务发展和相关消费者都是不利的。通过对并购行为的全面规范,监管当局意在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

  据悉,目前国内有近150家保险公司,除了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有过合并经历外,至今没有一家险企因破产退出市场。但保险公司的成本近年一直居高不下,部分开业10年以上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随着未来利率市场化加深,以及互联网金融渗透,这些险企可能面临更严峻的生存压力。

  上述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拥有大量保单,部分保单有效期甚至达数十年,直接退出市场无论在难度还是风险上都比较大。收购与合并是当前最合适的保险公司退出方式,监管层此举意在防范未来可能出现大规模险企并购带来的市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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