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并购迎解禁契机 政策松绑激发行业想象
2014-04-15 00:29:58来源:
中国经济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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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行业只进不出局面被打破,保险业也或将迎来一批兼并收购潮。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明确允许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并购,并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该办法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同业收购不再“噤若寒蝉”
此次《办法》,是继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的再度完善。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而此前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按照2010年版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这样规定一度被解读为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其也决定了一家保险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只能拥有一个产、寿、健康险的牌照,不能同时拥有两张产、寿、健康险的牌照。
除了对险企收购合并开闸外,对与其中资金来源的严格限制,也悄然“放流”,允许企业借款投资险企并购。此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以保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除了上述利好,在股东资质放宽方面,新规也有突破。《办法》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并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政策“松绑”激发行业想象
走向2014年,原来依靠单一渠道即可坐享两位数增长的时代一去不返,国内近150家保险公司正在面临着新的严峻考验。在互联网金融的来势汹汹下,“触网”、“触微”已然成为险企跑马圈地下的必然选择,如果无法形成合力,迅速适应新规则,无疑便会被市场淘汰。
普华永道中国保险行业合伙人周星曾公开表示,现在与彼时不同,随着利率市朝的加剧,成本和定价都是影响利润的核心要素,再加上保监会做偿付能力的要求。尤其是寿险和车险,压力表现会更为明显。而市场上60%保险公司的成本状态是居高不下的,加上价格因素,对保险行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事实上,随着保险市场走向成熟,强者恒强、弱者愈弱的格局已然初步显现。保监会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在此背景下,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
毫无疑问的是,《办法》确实为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同时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业内人士认为,放宽保险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松绑”力度非常大,因为在短时间筹集到所需资金,是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集团化发展的大幕下,求抱团发展的险企已然蠢蠢欲动。业内预计,未来一到两年,保险业会发生一批兼并收购,除生命人寿、合众人寿等积极筹划的中小险企,泰康、安邦也或激进响应。
在即将到来的并购潮下,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办法》同时还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三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