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内行政审批既可由上而下放权,又可由下而上“要权”——向上级申请委托审批。记者4日获悉,日前开始施行的《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迈出了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的一步。
由上而下的放权,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提出拟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由下而上的“要权”,可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拟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给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定》强调,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规定》指出,在委托行政机关实施委托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理机关。
同时,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实施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