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嵩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6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实施后首次进行大幅度修改,旨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
据悉,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这一规定是《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社会共治思路的体现,也是政府实现监管工具多元化的尝试,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无疑是利好。
但相较去年10月公布的送审稿,“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表述变为“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几字之差,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的立法强制支持不再。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不言而喻。据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难计其数的食品门店、小摊贩。由于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利益得到更有效保护。
从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来看,尽管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强制投保的方式,但相应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保障非常必要。
在美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有30多部。由于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维权意识、企业抗辩及诉讼成本高昂等原因,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的投保率很高。同时,美国部分州通过立法建立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购买保险作为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大陆一海之隔的台湾地区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承保范围为缺陷食品造成的第三人身体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法规出台后,台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规模得到提升。
反观大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缓慢。据悉,目前已有人保财险、华安财险、长安责任保险等10余家保险公司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开办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发产品逾30款。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远低于国际水平。投保企业主要是大型食品企业集团、进出口企业、餐饮类企业以及学校、单位食堂等,而占食品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食品企业投保较少。从地域上看,目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仅在河北、广东、江苏、四川等少数省份有所发展,全国范围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尚未建立。
风险管理水平不强、投保意识普遍不足,是影响我国食品企业投保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支持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
尽管修订草案未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推行,但不排除国务院通过后续条例进行补充的可能性。不过,对于保险行业来讲,立法强制只是推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保险行业要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市场,还要苦练内功。
欧洲保险人协会曾发布报告指出,一个国家和地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需要的市场前提,包括充足可靠的历史经营数据、充裕的承保能力和充分赔偿限额的足够供给、一定数量的承保主体、足够的再保支持及对风险责任的统一规定等。
事实上,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历史数据尚不充足,一旦全国范围强制实施,食品行业不同门类费率如何厘定就是摆在行业面前的一个难题。毕竟曾有几十年历史数据的交强险在定价问题上也走过弯路,这个前车之鉴应该给行业敲响警钟。
修订草案中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其促进作用,落地的效应还要看各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如果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保险行业先期可在百姓关注的重点问题、重点门类,如婴幼儿乳品等方面,进行小范围的强制试点,为行业积累数据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