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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并表纳入保监会监管 严防内部交易

2014-07-30 17:06:38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记者 卢晓平 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记者 卢晓平

  保监会昨日公布的《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以完善对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管,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市场上保险主体的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往集团化趋势发展,不仅如此,各路资本都是摩拳擦掌在谋求全牌照、集团化的道路上前进。

  监管领域宽泛

  保监会此番定义:“一拖二”就可以称之为保险集团。即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业内人士称,监管领域超预期宽泛,彰显防范风险力度,以及对不同行业之间风险传递的提前设防。

  近年来,市场上保险主体的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往集团化趋势发展,各路资本都期望谋求全牌照,走集团化道路。

  目前中国共有10家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是人保集团、人寿集团、平安集团、再保集团、太保集团、太平集团、华泰集团、安邦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等。如果加上正在筹建的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行业集团公司已达11家。其中,平安所持有的金融机构牌照最为齐全。

  严防内部交易

  领域宽泛之外,保监会防范风险体系建立得也较全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内部交易,是指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劳务或义务转移的行为。

  需要特别关注的内部交易类型主要为:借贷、担保、发行应急资本、集团内投资、资产租赁;股利发放、成本分担机制;再保险、服务合同、集团内外包业务、集团内各板块间金融机构的交易以及其他类似交易。

  保监会要求,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内部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当关注内部交易导致的声誉风险、风险传递、风险集中,以及资产转移等问题。

  保监会相关人士称,保监会将密切关注保险集团公司控股股东、成员公司对保险集团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影响。在保险集团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将依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履行资本协助承诺,要求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及时实施风险隔离措施。

  “包括限制向控股股东分红或进行股份回购,限制资产转移,限制投资,责令限期处置股份、对相关保险公司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责令转让保险业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上述人士说。

  另外,意见稿还指出,保险集团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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