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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曲线瓦解外资保险“超国民”待遇

2014-07-31 14:59:11来源:青岛财经日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日前,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ROSS,下称“偿二代”)产险第一支柱标准开始二轮征求意见。涉及再保公司违约风险部分标准,引发较大争议


  日前,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ROSS,下称“偿二代”)产险第一支柱标准开始二轮征求意见。涉及再保公司违约风险部分标准,引发较大争议

  这份针对公司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新规中,对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再保)做了分级界定:大类分为境外再保人与境内再保人。瑞再、慕再等在境内设分支的外资机构,属于境内再保人,但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开始与中再这类中资公司一致。由于内地现行监管允许国际再保公司在境内的分公司不把与业务量对应的资本金放在国内,所以按现行偿付能力标准测算很可能不足,分给他们的业务几乎将按74.5%提取信用风险资本。

  再保风险引监管层重视

  业内人士表示,现行监管规则几乎忽略了再保风险,而“偿二代”一定会增加这部分内容,“只是力度和怎么把握的问题”。

  对再保规定的变化,市场规模排名前三的财产险公司反应不同。熟悉三家公司再保结构的人士透露,人保与太保有较多境外分保业务,而平安财险多数分保安排在中再等公司,相对影响较小。

  监管者对记者坦言,现行监管规则几乎忽略了再保风险,“偿二代”一定会增加这部分内容,“只是力度和怎么把握的问题”。

  如果人保分出了一定量业务在境外且信用评级较低的公司,那么其自身的分保结构也需要调整。这是偿二代的一种重要功能:提高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

  实际上,各国在偿付能力的标准上都会对境外再保公司做出一些更加严格的规定,一是保护本国再保企业,二是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额外监管风险。

  但各国都会采用信用评级信息区别对待,最新标准允许再保公司向境外分出时考虑境外再保人的信用评级,但不涉及直保公司。设计者的考虑可能在于:鼓励直保公司把一些难以控制的尾部风险,分到专业再保公司,由专业再保公司向境外转分保,避免类似海力士案风险再发。

  此外,多位业内人士透露,部分外资直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将绝大部分业务转分保给境外母公司,以极少量的资本金可以做到大规模业务,在利润转移的同时有避税的嫌疑。

  但一位外资再保人士不认可上述观点,他认为没有转分保公司的承保能力会下降。转出去的风险有可能变成巨额利润,也可能变成巨额赔款。“子公司意味着独立法人,现行情况下一旦破产,极端情况下母公司摊回的赔款是要不回来的。”上述监管层人士认为这也是提高境外再保业务信用风险因子的原因之一。

  外资再保或内迁资本金

  监管层对于再保信用风险的制定,是要恢复中国再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标准的变化带来的表面结果是:境外分保业务多的直保公司要增加资金成本、瑞再慕再等公司需要将资本金放在国内,否则都将把分保业务集中在中再。

  中再一位高层透露,这样的结果推算不代表监管的初衷,也不是中再的意图。即便业务都集中在中再,事实上中再也无法自留大部分风险,也需要转分保至境外。他认为监管对于再保信用风险的制定,是要恢复中国再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现在环境是外资和海外再保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现在是要求“同等国民待遇”。

  根据入世条件以及现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外资在国内注册分支机构,只需要几亿元的注册资本,即可做数百亿规模的业务。且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

  实际上,再保公司在分入业务时,资本金的投入是一致的,只是体现在是否放在中国境内的差异。

  上述中再人士称,业务前端中再等中资机构与瑞再、慕再等外资分公司的竞争是完全市场化,“中再产险的市场份额已由原来法定分保时的100%,变成了现在的33%。那么在境内的资本要求和风险计提上,希望也是统一的规定”。

  一家在国内设有分公司的外资再保人士称,再保最大的一个作用就是帮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他认为“偿二代”下对外资再保的监管要求“尤其是引入信用评级方法,这是国际通用做法而现有监管体系中缺少的,方向正确,只是个别交易对手信用评级差距较大的因子可以再商讨”。

  业内争议最多的是这部分公司是否愿意将部分资本金放到国内。该人士分析,资本放在国内还是总公司,唯一的差异就是这部分资金运用的回报情况。对其真正的挑战,是在资金运用上。如果资本金放在国内,资产管理要在中国进行,而回报情况如果超过总公司统筹安排,那么分公司的价格会更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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