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险网讯
会议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当前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品牌效应有待提升;二是裁判标准亟待统一和规范;三是调解委员会队伍有待加强;四是经费保障存在不足。上述问题的存在,成为影响和制约当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更加显著成效的主要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扩大诉调对接覆盖面,完善多元调解体系;妥善化解保险纠纷,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保险纠纷案件具有自身的规律性,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一般的民商事法律知识,还要熟悉保险学的相关知识和保险行业的运行,提高处理保险纠纷专业能力。在审理具体保险纠纷案件中,应当遵循保险立法的基本精神,尊重保险业的固有属性,注重发挥司法对保险业的支持与规范功能。既要依法支持保险公司的合理诉求,支持保险业发展壮大,又要依法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通过司法裁判的规范作用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从而促进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判决与调解都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两者功能作用不同,各有其优势。对于调解不成的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和定分止争功能。同时要着力统一裁判尺度。各级法院要注重审判经验的总结和调研成果的转化,要加强对保险纠纷中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保险法》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出妥当的司法规则,促进司法尺度统一。要加强上下级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交流与研讨,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还要注重发挥延伸服务职能,帮助保险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减少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纠纷。各保险公司要真正把解决纠纷争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参与配合诉调对接工作,尽可能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初始阶段,使保险消费者买的放心,赔得舒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承保、理赔等重要业务环节设计,强调执行力,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减少保险纠纷。要建立调解员培训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推进本省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平稳运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和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介绍了工作经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先鹏、福建保监局副局长黄志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法院、保险公司、新闻媒体60多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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