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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严重险企 保监会可直接接管

2014-08-01 08:22:32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监会就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
对风险严重险企 保监会可直接接管

 

    本报讯 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偿二代分类监管继4月份向产险业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最全面、最综合的偿付能力评价指标。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类监管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在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看量化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偿二代下,分类监管在综合第一支柱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第二支柱难以量化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全面判断保险公司风险。二是分类监管是“三支柱”之间的连接纽带。分类监管将偿二代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的信息汇聚在一起,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评价,使三个支柱成为一个整体,发挥偿付能力监管的整体功能。

    《征求意见稿》对分类监管的评价内容、评价类别、评价方法、监管政策和措施、运行机制等进行了规范。在评价内容方面,分类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进行评价,然后结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在评价类别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A、B类公司是风险小的公司,C、D类公司是风险较大和严重的公司。在评价方法方面,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权重均为50%。量化风险评价标准主要考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稳定性,难以量化风险则根据每类风险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中国保监会对A、B、C、D四类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公司,可采取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计划。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操作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流动性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战略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声誉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对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在运行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之间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会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将各类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依据等内容报送至分类监管系统,由系统按照统一规则确定各公司综合评价分数,经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后,确定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研究决定监管措施。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启动有关配套具体评价规则的制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作为偿二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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