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钰 特约记者 吴喆】上海保监局日前制定出台《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内控监管指引》,从内控入手,使得监管端口前移、监管手段下沉,用规则管控,将监管要求贯穿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中,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力求从源头上防范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与盯住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和手续费率的传统模式有别,新出台的《指引》通过建立健全市场技术标准,以数据真实性为抓手,内控管理为主线,把握费用会计处理的关键,还原费用的真实用途,以减少并杜绝费用挪用等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规范上海财产险市场秩序。
《指引》要求从财务数据的发生开始,规范整个费用签批流程,加大保险公司各环节管理责任,以进一步提高数据的真实性。
《指引》把费用按照与保险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划分为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和理赔费用三类,将“为获取保险业务而发生的”业务费用,与“维持公司日常运转所发生的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及“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的各项支出”的理赔费用作了严格界定。
与此同时,《指引》对保险公司为维持正常经营管理以及在获取保单和理赔服务环节发生的费用全口径覆盖,对费用预算至费用支付涉及要素全流程明确,对费用申请、审批、使用、复核和报销等涉及人员全过程留痕。
针对较易发生违规行为的部分费用,该《指引》予以重点关注,抓住手续费及佣金、工资及福利、会议费、车船使用费、咨询费、业务宣传费、防预费等15个重点科目逐一规范,严格费用列支标准。
《指引》的另一项监管创新则来自于对“零现金支付”和“直接支付”的制度明确。除“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支出”和“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这类极少数情况外,《指引》要求沪上各财产险公司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费用,实行零现金支付原则,以消除账务进出虚假不透明、现金交易暗箱操作的隐患。同时,费用的支付对象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以及相关合同或协议所列明对象一致,对于发生员工先行垫付费用再到公司进行报销的,《指引》要求“费用报销人须提供刷卡小票或转账记录,刷卡小票或转账记录的支付对象名称必须与发票一致”,降低虚假费用事项的风险。
《指引》还强化了责任人制度,充分发挥内控管理制度效用。既明确了各级人员在费用管理工作中的对应责任,又明确了合规、内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指引》特别明确了费用发生事项部门人员对费用事项真实性的责任,“费用发生事项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分管高管人员、费用发生事项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对费用发生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销的费用是真实发生的”。
上海的财产险费用内控指引,是监管部门对于自身定位和监管现代化的一次全新探索和尝试。《指引》立足“专业性、创新性、操作性”,起草过程先后邀请了太平洋产险、人保财险、大地保险等总公司有关财务专家,历经3次集中研讨和30余次修改,最终形成分为总则、费用分类、重点科目、费用管理、费用支付和附则六章内容的正式文件。
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表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规则体系,特别是技术标准的完善,这也是上海保监局实现监管现代化的努力方向。
据悉,《指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财产保险类业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省级分公司、省分级别营业部、在沪未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和航运保险中心,也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寿险公司。《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已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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